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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战略的实施极大地改善了贫困群众的生活质量。然而,在进入扶贫攻坚的关键阶段,在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大量的“微腐败”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伤害了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更加重要的是阻碍了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要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就必须对精准扶贫领域的“微腐败”进行整治。同时村干部作为基层扶贫政策的执行人,由于其整体素质不高,法律法纪意识淡薄,其腐败的成本低、收益高,使得“精准扶贫”领域的腐败屡禁不止,且难以被发现,加大了基层腐败的查处难度。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精准扶贫领域“微腐败”的发生是源于公权力委托代理的失灵,村干部作为双向代理人,由于与委托人之间的契约软化,激励约束失效等原因,直接导致了其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也由于村干部的非公职人员身份,给其腐败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也带来了一定难度。本文根据L区纪委所提供的材料,整理出Y省L区共计39个扶贫领域腐败案例,并选出其中的9个案例,探讨“微腐败”的生成逻辑和治理路径。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有:比较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本文通过对39个案件的整理和分析,按照不同的腐败动机将“微腐败”分为三类,对这些案例的表现及危害进行了梳理,通过比较三类腐败的不同机制,引申出“微腐败”的生成逻辑,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政策。第一章首先对于精准扶贫领域“微腐败”治理研究的研究背景和意义进行阐述,随后介绍了国内外有关研究成果,同时对文章使用的研究方法及理论进行介绍。第二章主要介绍L区的基本状况,包括L区的扶贫政策的实施情况,L区扶贫领域“微腐败”的基本情况。第三章则介绍了逐利型“微腐败”、渎职型“微腐败”、以及徇私型“微腐败”的具体内涵、表现及危害。第四章则主要对不同类型的腐败进行了比较,通过比较不同类型的“微腐败”案例在案发前,案发时,以及案发后的不同腐败个体的腐败动机,以及对于不同类型腐败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微腐败”的生成逻辑。第五章则针对第四章提出的“微腐败”生成逻辑提出治理路径。首先,要通过强化契约的效力,以及加紧其负向约束如规范村级财务,强化审计政策等手段来遏制腐败;其次,也要通过提升村两委的整体素质,提高村干部的思想站位,健全村两委的薪酬福利制度等方式增加正向激励;最后则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打破信息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