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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是审前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发挥着自身强大的功能。我国对于庭前会议制度这一概念引入的比较晚,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1月30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才第一次提出了“庭前会议”。我国的法律对于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且缺乏操作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结合了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制定了《庭前会议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在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方面勇敢地做出了尝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探索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理论上,《操作规程》中为庭前会议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体系中找到了更精准地定位,也为庭前会议在审前程序中有着更详尽的诉讼构造;在实践效果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前会议制度有效地改变了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况,节约了诉讼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在保障集中审理,提升庭审质量,优化审判结果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操作规程》中详尽地规定了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内容及整理争议焦点的具体运作机制,填补了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空白,增添了庭前会议制度的可操作性。《操作规程》主要针对的内容是整理和固定双方的争议焦点,其他方面诸如关于庭前会议制度具体的次数规定或其效力规定以及相关与其配套的措施方面都没有涉及,个人认为这是《操作规程》需要完善的地方。要充实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依然任重道远,需要通过吸收《操作规程》中的合理之处,填补《操作规程》中尚未规定的内容,健全与庭前会议制度相配套的制度措施等方式。本文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庭前会议制度为分析基础,研究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全文分四个章节,先简单介绍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出台背景和沈阳市中院对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通过对沈阳市中院庭前会议制度的评析,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总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