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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其中新设立的危险驾驶罪更是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信息化社会,物质文明的过速发展导致了现如今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随之而来的便是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数量众多的交通事故中,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样的危险驾驶行为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不仅将遏止此类危险驾驶行为,而且也将为维持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发挥建设性作用。但是由于立法上的不明朗,缺乏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量刑不均衡现象,公共安全与个体公正之间利益冲突凸显,不能切实体现司法公正,不利于捍卫司法公信力与权威。作为一个新设置的罪名,对于罪名中的一些词语理解、法律适用和量刑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给此罪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的法律适用带来很大困惑和不解,需要加以专门的司法解释和立法修正,如:生理性醉酒问题,认定醉驾标准问题,罪名界分问题,刑法量度问题,以及适用缓刑、取保候审等问题。本文将以危险驾驶罪的争议问题为研究对象,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关于危险驾驶罪基本问题的阐述与说明。主要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等方面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争议问题。本文从危险驾驶是否一律入罪、共犯问题、一罪与数罪及自首问题四个方面进行讨论。第三部分,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还不统一,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此必须规划量刑考虑的因素及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问题。第四部分,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问题。从危险驾驶罪是否适用逮捕、如何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及危险驾驶罪的办案期限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第五部分,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证据问题。探讨酒精检测之鉴定意见及危险驾驶罪其他证据的收集(证据体系),以期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