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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地区同属一个中国,同宗同源,相同的血脉必然使海峡两岸社会在各方面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然而独特的政治因素又使其各有特点。在继承制度上,海峡两岸地区同样是相似与差异共存。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继承法”为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的“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篇”,该篇在继承我国传统法律的基础上借鉴了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先进经验,其规则具体完备,稳定性相对较强。而我国大陆地区于1985年才正式颁布继承法,其内容还存在很多不完善和值得修订的地方。本文拟对海峡两岸地区继承法进行比较,找出各自的异同之处,并尝试对其进行评价,以期进一步探究海峡两岸社会在对待私有财产继承问题上的异同,也为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的完善以及未来民法典的制定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继承法”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两者差别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继承标的、立法原则、继承顺序、配偶应继份额、代位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继承回复请求权、特留份制度、遗嘱继承、遗产的酌情给付请求权等几个方面。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海峡两岸地区继承法适用的解决方式。一方面就我国大陆地区在面对涉台继承纠纷案件中的态度与解决方式进行阐述,另一方面就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涉及海峡两岸继承案件的纠纷进行讨论研究,并以我国台湾地区真实司法判决案例加以佐证。第三部分是通过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继承法”的一些优势与特点,对修改与完善我国大陆地区当前的继承法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建议。我国台湾地区的“继承法”极具特色,包括其对继承权丧失的完善、特留份制度的建立、对限定继承的补充、以及加强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等。这些制度和规则,对我国大陆地区未来完善继承法以及制定民法典是非常值得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