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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在保险合同案件中,适用近因原则的案件越来越多。虽然近因原则并没有在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但司法先行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许多法院开始用近因原则来确定保险人的风险责任,处理保险合同案件,但实务中对近因原则的适用经常存在争议。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对近因原则的适用进行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近因原则的适用建议。近因在概念上还存在争议,但主流学者已经承认了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这几个要件是近因的必备要素。在近因的概念上其实还存在两个缺陷,其一是近因本身不带有法律责任性,近因本身与直接原因、主要原因一样只是一种原因,与法律责任没有必然联系。其二是在单一致损的情况下不存在近因,近因存在的大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出现,单一致损显然只有一种原因。近因原则的适用是理论上最为复杂,也是争议最多的地方,特别是在多种原因同时发生的情况下,一些学者主张承保风险优先,一些学者主张除外责任优先,还包括比例规则、分摊规则、除外占优势规则等观点。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前因是不保风险或除外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按照诸多学者的观点,前因是近因,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其实前因作为近因尽管不属于承保风险,但后因只要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依然可以成为赔付的理由。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前因被后因阻断的情况下,后因是近因,主流观点是前因不属于理赔范围,承担责任的仅仅是后因。这种观点有明显的瑕疵,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应当以前因、后因或者近因为标准,被阻断的前因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对结果所造成的影响力大小。在实务中近因原则的适用有不少难题,一是不能区分近因原则和因果关系,二是不能辨析近因和各种原因的差异,三是近因的举证责任如何合理分配。恰当地处理这些难题,能够为保险法近因原则在实务中的适用扫清诸多障碍,从而有效地解决保险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