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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制度是商品经济尤其是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直接产生于政府融资、银行券统一发行、最后贷款人、清算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在中国,最早以中央银行名义出现的户部银行和大清银行并不是真正的中央银行,它们只是产生于政府融资的需要。北洋政府时期,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短命的广州、汉口中央银行,都具有中央银行的性质,但也不是真正的中央银行。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虽未建成真正的中央银行制度,但为以后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借鉴。 1928年以后,中国国民经济尤其是金融业发展迅速,客观上要求一个职能完备的中央银行制度为之服务。国民政府于1928年设立的中央银行在十年中迅速壮大,为其全面执行央行职能打下了基础。1937年后,四联总处执行了部分央行职能,同时也为中央银行确立央行地位提供了帮助。中央银行的央行职能有所加强,但还没有独占货币发行权。 1942年起,中央银行垄断了货币发行,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真正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在发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两方面职能比较完备,而在银行的银行和监管的银行两方面职能比较残缺。这一中央银行制度对国民政府实现对全国金融业的垄断从而集中经济力量抗战是有利的。但是,这一中央银行制度相当不完善,如没有集中存款准备金等。 本文运用新经济史学的方法,对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制度进行了分析。国民政府利用国家暴力这个比较优势,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界定和行使产权。它的中央银行独立性很低,几乎完全受制于政府。所以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制度是国民政府及其统治集团为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做出的制度安排,为其租金收入最大化服务,这就是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制度的经济实质。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制度符合中央银行制度演进的方向,有它的进步意义,但其服务于政府的功能远甚于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制度的确立过程是强制性变迁,它终归于政策失败。统治者的偏好、官僚机构问题是它政策失败的两个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