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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商法领域中,无单放货一直以来是理论界及实务界探讨的热门话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产生争议的领域。所谓无单放货,是指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在货物交付环节上,承运人在提货人未能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其提供的提单副本和/或保函将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
造成无单放货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是由于造船技术的不断提高、集装箱的广泛应用和港口的装卸设备与集装箱运输的配套,使货物在海运途中的时间大大缩短了。同时,电子提单还没有广泛应用,而纸面提单流转环节多,速度慢,无法满足高速、高效的运输要求。这就导致了船货已到而正本提单未到的倒置局面,在航程较短的运输中尤为明显。所以,在这些前提下,无单放货作为一些特殊情况下疏通货物、便利经济活动的通常做法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尽管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本质上属于违法行为,但鉴于无单放货在航运业务中给诚信的承运人和货方带来了诸多便利,所以我们不能形而上学地否定无单放货。
笔者此文,对无单放货所涉及到的常见法律问题加以探讨,通过理论研究对实务中取得的经验归纳总结,加以梳理,以期在本文中对无单放货的相关问题取得更深层次的认识,并希望能够抛砖引玉,进一步加深业内人士在此领域的研究。
正文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提单的概念,并从提单的发展历史探究其法律特征,为下文对无单放货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阐述了无单放货的含义、造成无单放货的原因及实务领域中对无单放货的认定。
第三部分结合提单的法律特征,从侵权和违约两个不同角度分析了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并从不当得利的角度对无单提货行为的法律性质予以剖析。为第四部分无单放货案件法律责任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四部分此部分为本文重点。从理论、审判实践和海运实务三个不同角度,对无单放货案件法律责任承担进行了深入分析。首先,以民事责任理论为基础,阐述了无单放货因符合责任竞合要件,正本提单持有人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违约之诉。然后,结合我国近十几年海事审判实践,分析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无单放货案件的责任认定由九十年代初期的严格责任逐步过渡到目前采用的灵活态度。最后,从海运实务角度出发,对承运人为了加快国际贸易进程,而善意无单放货后可以免责的若干情形予以总结。
第五部分此部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无单放货诉讼中的焦点问题加以探讨,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无单放货的诉讼主体研究,二、无单放货案件中保函效力问题,三、无单放货案件中适用时效问题,四、提单物权凭证丧失的相关案例。
第六部分通过引入电子提单的概念、特点,分析了电子提单是如何有效地解决无单放货的,并浅析了现阶段电子提单所面临技术难题,最后指出电子提单代替纸面提单的趋势是势不可挡的。
通过以上分析,文章得出结论:尽管理论界和司法界一致主张无单放货行为本身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它极大地冲击了提单物权凭证的法律地位,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利益。但鉴于无单放货在航运实务中给诚信的承运人和货方带来了诸多便利,如此以来,航运实务中接受并谨慎地采用无单放货是顺理成章的。
目前人们对无单放货问题尚无有效地解决途径,归根结底,无单放货问题的解决在于提高贸易各方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无单放货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此外,还应减少单证流转中存在的障碍,从主观、客观两方面,在公正、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找出最佳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