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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自1997年正式被纳入我国刑法以来,有关其认定问题便一直为我国学界探讨的热点。此后,一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至今,有关争议都未曾停歇。在1997年《刑法》之后,又先后出台了各项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等文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起到一定辅助作用。上述文件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问题、有关的刑罚适用事项以及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方向等都变得逐渐明晰。但我们同时也能清楚的发现这些规定或多或少的都存在不足之处。为了准确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的认定为重点,通过以下几个部分展开论述。本文第一部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涵的界定依据做了详细的论述。从1997年《刑法》颁布开始,以相关立法与各类文件发布的时间为主线,提炼出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内在变化与外在发展,厘清我国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依据。紧接着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涵入手加以界定,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等文件以及部分学者观点,分别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涵在不同阶段的含义。并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提出笔者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含义的理解与界定。从而为正确认识黑社会性质组织打下夯实基础。之后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相类似的违法犯罪组织的认定进行区分。如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区别以国情差异为基础,但二者在本质上是存在相通之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有组织犯罪集团则是在适用范围以及通用程度等的差异。而恶势力、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及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具有一定程度层层递进的关系等。第二部分开始笔者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每一构成特征展开具体论述。自2000年《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的框架以来,直到2002年《立法解释》的修改以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才在立法上得到统一。此外,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项新问题,有关《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等相继出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提供辅助。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入手,到经济特征,再到行为特征以及最后的非法控制特征。本文对每一个特征展开深入论述,对组织特征的成立时间、存续时间等问题进行论述提出笔者的建议。对经济特征的经济利益来源、数量以及用途这三大问题进行论述,结合《会议纪要》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说明自己的理解。之后对行为特征,包括暴力、威胁以及其它手段进行论述,重点对其他手段的认定做出论述。最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进行论述,通过对“一定行业”“一定区域”等问题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就其发展等做出充分论述。第三部分在综合前文的基础上,集中提出我国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中存在的问题与争议焦点,包括立法模糊性、滞后性等问题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不清,则可能造成降低司法公信力。以及“保护伞”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打掩护致使认定时受到较大阻碍。对待“保护伞”需提高警惕、绝不姑息。以及在当前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经济技术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程度的加深的同时,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等更为复杂,相关的认定受到了更大的阻碍,而我国的侦察技术急需提高与完善。第四部分在结合上文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论述的基础上,依次针对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有关“保护伞”的惩治以及随着世界交流的加快与加深,黑社会性质组织渗透的更为快速与深入,而我国当前无论是刑事实体法抑或程序法都存在如何完善并于国际衔接的问题进行探讨。对此,结合相关学界理论、司法实践以及国外等发展的经验对如何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的认定提出了笔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