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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与债权让与一样,都是从根本上否定了债的人身色彩,赋予了当事人更加广泛的合同自由。然而,在法学理论不断完善债权让与制度的同时,债务承担,尤其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的研究却止步不前,究其原因大体与债权支配债务的研究定式有关。然应当明确的是,并存的债务承担无论从债权的担保还是债务承担的体系化发展的需要来讲,均不是制度的鸡肋,一方面它提供了现有法律体系内最高效力的担保样态;另一方面它完善了债务承担的体系,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一起,两者共同作用,为民商事主体提供了周到而细致的制度选择。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之成立,目前学界的观点基本趋同,但在效力规则的探讨上学者着墨不多,造成了司法实务上的困惑。本文拟从并存的债务承担之效力的分析入手,试图建立和完善我国并存的债务承担之效力规则。文章共分五个部分,其中第二、三部分是核心和立论的主体,概述如下:第一章:重点分析了影响并存的债务承担之效力的有关理论。以二分法的形式分角度观察了并存的债务承担在要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下不同的效力表现。原因理论对并存的债务承担之效力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抗辩权的行使和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另外,利益第三人合同虽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但本质上的差异表现在,前者是债务产生机制而后者则是债务移转规则。因此,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效力规范不能无区别的适用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二章:并存的债务承担对主体的效力。对债权人来讲,并存的债务承担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反而扩张了债权可供实现的财产范围。其中,重点论述了债权人请求权的产生以及不当得利的返还和双重得利的禁止。对原债务人来讲,其与债务承担人之间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并对承担人的债务履行负担保责任。对债务承担人来讲,其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的除外,在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第三章: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内容方面的效力表现。并存的债务承担在效力上对主债务的要求是有效存在且具有可转移性,并与承担人之债务保持内容上的同一性。此外,承担人之债务与主债务之间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虽然从权利、从义务随同主债务移转是一般原则,但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却有不同的效力表现。第四章:各国立法、理论学说和近似制度的比较。横向比较了德国法系以及法国法系各国在并存的债务承担效力上的立法和法学理论,重点部分是先行立法的《意大利民法典》。此外,通过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保证、由第三人履行合同、契约承担以及契约加入在效力上的对比分析,得出上述规则无法全部适用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论。第五章:立论部分。通过制度定位的说明,详细阐述了并存的债务承担效力规则确立的重要性。此外,以实务案例分析为论据,论证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并存的债务承担问题上存在的不足,以此提出了本文在并存的债务承担效力规则上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