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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主体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的行为影响着市场的发展,并最终决定着经济的繁荣程度。依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各个市场主体应该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认知能力和资金实力上的缺陷,消费者在其与经营者的市场博弈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在各种消费者群体中,农民的消费者权益尤为重要,却又经常被忽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将农民购买农资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但是单一的立法和简单的赔偿制度很难实现对农民这一特殊群体权益的特别保护,也极大的影响了法律的实效性。在构建制度方面,既要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又要避免过度保护而造成对经营者积极性的挫伤,从而利用制度杠杆使消费者和经营者在经济博弈中达到动态平衡,以促进市场的发展。 2006年伊始,中共中央发布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一号文件,指出:“十一五”时期(2006—2010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的关键时期,是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取得突破进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加速推进的关键时期。这是2004年以来我国连续第三个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显示了我国领导人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在此背景下,本文从法律层面上对保护农民消费者权益进行讨论就显得意义重大。 本文在充分调查我国农资消费侵权现状及特点的基础上,论述了农资消费的特殊性问题,并且借鉴了国外消费者立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以期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 本文具体分四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价值与农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契合。在回顾消费者保护一般理论的基础上,论述了农民消费者权益的特殊性,并结合经济法基本理论分析了农资消费侵权的特殊性和防范意义。 第二章:农民消费者权益现状的实证考察。该部分通过大量数据和实例深入解析了农资消费侵权的主要特点,并对典型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从法律层面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与农民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参考和借鉴英美消费者法律中的损害性赔偿制度,对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