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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碍,是指没有举证负担的诉讼当事人一方,因故意、过失行为,将诉讼中的证据灭失(含以灭失为由而拒绝提出的情形),致双方当事人就有争执的待证事实无据可查,无证可用,因而形成待证事实不明情形时,该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①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规则是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标准。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但在发生证明妨碍的情况下,若仍机械适用举证责任规则,作出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判决,不免会使人产生不当且不公平之感,同时也是变相地鼓励了当事人的证明妨碍行为。为避免这种判决的出现,就应当考虑以证明妨碍为杠杆来开发“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裁判”的法律技术②。域外在证明妨碍的内涵界定、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不仅有相当的理论研究,而且有较为完备的立法。我国大陆目前对证明妨碍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够,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领域,行政诉讼领域的证明妨碍鲜有人论及。证明妨碍的一般原理普适于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诉讼,然而行政诉讼之前存在一个行政程序,且其举证责任有着特殊的规则,因此,深入研究行政诉讼证明妨碍不同于一般证明妨碍之处,就显得非常必要。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应当借鉴域外证明妨碍理论研究与立法之成果,吸收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现有条款,从而建立起完善的证明妨碍制度。本文共分为四章。导言以两个与行政诉讼证明妨碍相关的案例引出行政诉讼证明妨碍的问题。第一章是关于证明妨碍的基本理论和比较法考察,包括证明妨碍的涵义、行为样态、对证明妨碍予以制裁的法理依据,以及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美国的立法例及判例。第二章是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分两节论述。第一节论述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分为故意和过失,其中,过失能否构成证明妨碍的要件将是论述的重点。第二节客观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第三章探讨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本章在第一节中分析确定证明妨碍法律效果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二节论述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三种学说,分别为:举证责任转换说、证据评价说和降低证明标准说。第四章具体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妨碍问题。证明妨碍制度作为整个证据制度中的一项,在三大诉讼中具有共性,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特性。本章介绍了行政诉讼中证明妨碍规制的基础——当事人之间的协力义务,分析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证明妨碍的缺失,并在几个核心问题上提出了一点自己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