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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在英国宪政传统中占据主流地位的辉格传统。17世纪初,柯克通过对英国普通法判例的系统整理、对英国法的阐释、以及更为重要的,通过对英国历史的描述,构塑了一套古代宪法神话,把英国自古以来存在的古代宪法理论更加明确的表述出来,在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的年代,面对国王专权和即将渗透到英国的罗马法势力,柯克的普通法和古代宪法理论成为反对专制王权的有力武器,他所倡导的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法治理念从法治和有限政府层面对英国宪政的发展、臣民自由权的保护以及自由理念的传播产生了重大影响。柯克的古代宪法理论一方面受到封建派历史学家们的批评,另一方面遭到霍布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主权理论的驳斥。在17世纪欧洲自然法理论复兴的背景之下,在“排斥法案”期间保王派与激进的议会派有关王位继承问题争论白热化的情境之中,洛克认为历史不能为限制政府权力提供有效依据,从而以自然法为基础,论证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和臣民遭遇暴政时合法的反抗权。柯克和洛克的理论构成了辉格派政治理念的两种主要的思想资源。不过它们之间是有张力和分歧的。柯克的古代宪法理论具有保守的特性,洛克的自然法和原始契约理论则具有激进的本质。18世纪的辉格党人接受这两种资源,但在更大程度上强调古代宪法理论,它诉诸历史的保守倾向在柏克思想中得到最极端的表述。尽管柏克接受洛克的自然法和原始契约理论,但他同时祛除了洛克理论的激进倾向,把光荣革命的成果当作英国宪政可以永远持守的、一劳永逸的完美状态。柏克对英国宪政的重新叙述进一步强调臣民权利和自由的具体性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及其不平等特征,从而在法国革命的年代呈现出非常保守的倾向。
辉格传统并非仅仅是几位思想家的创造,它是一代又一代人努力的结果,但是柯克、洛克和柏克在自己所处的时代,对辉格理念的原则有着最为清晰的阐释。此后,19世纪的辉格派历史学家哈兰姆和麦考莱等人以书写英国史的方式继续了前人的事业,传播了辉格党人积极争取“自由”和“进步”的价值要素,在民主浪潮来临所造就的新环境之下发挥了巩固英国宪政体制的功效,使辉格传统更加完整。辉格派思想家同时诉诸历史和理性的方法使近代英国宪政具有既保持国内秩序,免于激进革命,又脱离传统中世纪而进入现代的独特性。进而,英国政治体制也具有与美国、欧洲大陆等地不同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