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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带来的是现实中行政诉讼对公民权利救济的严重不足。这种“不完善不健全”主要表现就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限,这个问题存在一直为学术界所诟病,本文致力的方向即在于此。但和其他研究者思考的角度有不同之处,笔者将把“司法能动”的概念引入到这一问题的讨论中。本文将充分利用三个主要的理论研究方法,在更广阔的学术视野中寻求解决问题的良策。第一是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就是运用价值判断来评价“司法能动”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一问题上的司法实践突破,论证“司法能动”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重大意义。文中的第三部分侧重于对行政诉讼需要的司法能动理论基础的阐述,表明司法能动的运用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诉权保护、制约公权力、弥补法律语言模糊性等方面的重要意义。第六部分则进一步展望司法能动对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大作用,它与第三部分遥相呼应一起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一个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二是比较研究的方法,在注意坚持功能性原则上,不仅仅比较具体的条文,而且是比较法律法规产生的背景以及法律法规实施的效果。这主要体现在文中的第四部的案例对比和第五部分的用行政诉讼司法能动的界限与刑法谦抑性的对比。前者案例对比研究表明的是司法能动在行政诉讼中的可行性,后者对比研究则是为司法能动在行政诉讼中寻找自己的“界限”,以表明坚守司法谦抑的基本司法原则。第三是实证分析法。作为非判例法国家,我国法官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遵从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但显而易见的是我国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这就是我们现阶段引入“司法能动”模式的一个起因。那么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证明“司法能动”的可行性是研究者的一个极为关键的切入点。第四部分的实例研究就是试图从实践中提炼理论,进而又来指导我国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