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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于第59条确立了医疗器械损害责任的独立地位,2017年12月14日正式实施颁布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医疗损害责任解释》)对医疗器械损害责任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侵权责任法》和《医疗损害责任解释》为医疗器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依法妥善审理提供了具体指引,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我国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医疗器械损害责任具有特殊性,第一,其性质具有双重性——既属于医疗损害责任,又属于产品责任;第二,责任主体包括具有多样性,包括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生产者及销售者;第三,医疗器械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十分困难。在责任认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医疗器械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次因不考虑责任主体的主观过错,医疗器械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器械具有缺陷、患者存在损害事实、须有因果关系;再就医疗器械损害责任中因果关系的事实由患者一方举证,但患者可以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来解决这一专业问题;最后从责任分担的角度分析,患者有权起诉部分或全部的责任主体,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间责任人赔偿后,对最终责任主体享有追偿权。为了更好地探究我国医疗器械损害责任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07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审理的共190个医疗器械损害责任纠纷案例为研究对象,对这些案例进行归纳、整理,统计地区、时间、医院级别、案由、被告主体、诉讼标的、鉴定情况、赔偿情况、原告胜诉率、案件上诉率等一系列数据,对数据进行分析,总结我国医疗器械损害责任的司法裁判现状,进而肯定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增强了司法实践可操作性,对司法机关处理医疗器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提供了有益的法律指引,但不可否认的是,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另外,《医疗损害责任解释》实施后,我国医疗器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势必会产生一定的变化,对此,笔者也进行了适当的预测。最后,针对医疗器械损害责任裁判现状依然存在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具体合理化建议为:第一,引入并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相关制度;第二,进一步降低患者的举证难度;第三,完善相关保险制度;第四,扩大惩罚性赔偿范围以完善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规则,提高侵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