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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以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为主线,遵循体系化的思考方法,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法解释学的方法,分析以下问题:(1)债权让与之性质、债权让与的法律构成、债权让与无因性的问题;(2)债权移转的生效要件、让与通知在债权让与中的法律效力、多重让与的优先权规则;(3)详尽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对禁止让与条款、未来债权让与效力认定的立法例,说明作出我国合理选择的根本依据。(4)让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及受让人信赖利益之保护,这些是合理平衡债权让与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规则。作为大陆法系之源头的罗马法,亦是孕育债权让与制度的摇篮。所以,第一章首先考察罗马法中债权让与制度之历史演进。债权让与制度得以确立的前提是,债权失去人的色彩而实现独立的财产化。罗马人相继采用了债的变更、诉讼代理、诉讼通知和债权继承等方式来达到债权让与的目的,至优士丁尼时代,人们逐渐认可一般的让与契约。英美法的债权让与制度的发展与罗马法有着很大的相似之处。而债权让与制度的确立完善则进一步推动了债权的资本化,以至债权在近现代社会取得了优越于物权的地位。第二章首先界定了债权让与的含义和范围。本文认为,债权让与和债权移转是属种的关系,债权让与只是债权移转的下位概念,不应将二者混同。其次,运用逻辑、价值相结合的方法,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分析,从而纠正“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之通说的错误。明确指出民法普通债权让与采无因性原则并无实际意义。第三章集中分析了债权让与之客体。详尽考察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对禁止让与条款、未来债权让与效力的认定,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进行了反思,提出了若干的完善建议,说明作出我国合理选择的根本依据。第四章以让与通知效力为切入点,从与有形财产转让之不同入手,对让与通知在债权让与中的作用从新的视角进行诠释,批评理论界所谓的“债权让与合同一旦成立生效,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之定论在逻辑上的矛盾。并提出让与通知是债权移转的生效要件。在此基础上,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优先权规则及其理论基础作了比较法上的详细考察,并对我国理论界的一些观点进行了评析,指出它们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法律体系是不协调的,因而我国债权多重让与时应采的优先权规则只能是“通知在先,权利在先”,这是真正遵循民法解释学的原则和规则所得出的必然结论。受让人与让与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冲突也应遵循同样的规则。第五章因受让人利益之保护,直接关系到债权让与关系的交易安全,作者在本章重点对让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受让人信赖利益之保护、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时受让人利益之保护等问题作了探讨,并提出若干完善建议。第六章围绕债务人不应由于债权让与而受损害这一原则,对债务人的抗辩权、抵销权、债权部分让与、表见让与等规则进行了探讨,以期为债权让与中被动接受让与事实的债务人提供全面保障。第七章首先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对合同权利让与仲裁条款之效力的立法例及理论进行了详尽的考察,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应确立仲裁条款随合同权利一起转让,并约束受让人的原则,这也体现了国际仲裁之趋势。作者在对债权让与相关制度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有如下心得:在对已有的法律进行解释或对未有规定的提出建议时,必须遵循民法解释学的规则,要受现行法体系的限制,在遵循现行法体系的条件下,作出合理解释,以有助于法律的妥当适用,而不能无视逻辑上的不和谐,任意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