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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文就是告示、文告,在中国来源颇久。自先秦到明洪武朝,官府下发公文、民众接收信息类文告的名称有很多。各历史时期不同,其发布文告所使用的载体及其发布的方式也有不同,其称谓亦有变化。汉以后、明以前,官方布告类文书的称谓有很多种,而且除了皇帝,朝廷各部和地方官员,魏晋南北朝时甚至百姓都可以发布榜文告示。明初洪武时期,一为治乱世,二因朱元璋个人推崇,榜文的运用十分广泛且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公布、特别法的公示关系甚密。尤为突出的是,这一时期只有以皇帝名义发布的才可称作榜文,地方各级官府和长官发布的则称为告示。本文将研究核心放在通过各种文献检索搜集到的近90余榜洪武朝榜文,主要是通过阅读各种文献史料,首先将明朝洪武年间发布的榜文做到尽可能全面的搜集与整理。将搜集到的洪武榜文归类整理,并按治民、治军、治官的类别进行系统的研究。将搜集到的洪武榜文作为一个整体,尽量对洪武榜文的法律地位与特点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概述。本文正文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梳理了明以前榜文的出现、发展壮大以及发展的特点,其次介绍洪武榜文的颁布背景,相关概念、现见榜文的数量以及一般榜文的发布与张挂程序以及贪官污吏犯罪类榜文发布张挂的特殊程序要求。第二、三章对具体榜文按照规范主体即民众和官吏进行归类解析。洪武朝治理民众类榜文的规范重心在于恢复发展战乱后的经济、稳定社会秩序以及管控僧道、逃军这两类较为特殊的群体。洪武朝治理管理类榜文的规范重心在于峻法治贪腐,重惩渎职、毁弃官文书、浮文误事以加强对官吏的警示教育,此外也有很多针对军官犯罪的规制。第四章主要是在之前三章研究的基础上,总结洪武榜文的一些特点,以及对洪武榜文作出评价。首先通过具体榜文涉及到的吴从权、张衡案,了解榜文背后的案件信息,体现出了洪武朝榜文在具体颁布实施过程中皇帝意志高于一切。洪武朝榜文的特点主要是:发文权力一归于皇帝,发布范围既有广泛性又有一定的地域性,行文结构较为固定,多采严刑惩治奸顽,有关赋税的条目多,是对律典的灵活变通。最后从立法层面、量刑层面、功能层面以及法律效力层面对洪武榜文作出评价。总的来说,洪武榜文与明律、令、大诰关系紧密。洪武榜文的规定虽然有与律文冲突之处,但并未影响律典的主导作用,都是变通律文的,只是在变通的程度上有所不同,有否定,有折中,有补充。此外虽然多数榜文的刑罚都远远重于明律中的有关规定,且规定了一些律不处置的行为,但毕竟榜文只是一时之法,洪武三十年律作为国家常法,诸多规定较于榜文更为宽济了,这也是一种进步。研究这些榜文对于研究洪武朝的立法状况和法律实施有十分重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