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钱减刑”的价值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UOMINGGANG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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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中外刑法史,犯罪人“赔偿”始终在决定犯罪法律后果时发挥重要作用,尽管这一作用难以准确估测和透彻说明。在我国,由于缺乏规范依据和理论支撑,“赔钱减刑”大多隐性存在于刑事法实践,并因为其复杂性和敏感性,引发了诸多质疑和批评。直面质疑,理论上应清晰解释不同法律性质的民刑责任何以在特殊场合发生关联,事后赔偿如何突破“覆水难收”的逻辑困境?“赔偿”缘何可以归入量刑责任主义范畴,且不违背平等原则?在梳理和回应批评中阐释“赔钱减刑”的正当性根据,也一并揭示其“先天”的价值冲突和可能的现实风险。在此基础上分析“赔偿”应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刑罚,进而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有效规避风险,既为“赔钱减刑”正名,亦有规范司法操作,合理量刑结论和重树司法信度的实践意义。  基于此,本文研究的思路是从刑事司法中存在的“赔钱减刑”现象出发,针对该实践引发的理论质疑和社会批评,探寻实践背后蕴藏的法理根据。从报应与预防犯罪、被害人保护、恢复性司法以及引导效用等方面系统论证“赔钱减刑”的积极价值,客观揭示其暗含的风险,通过梳理“赔钱减刑”、“赔钱未获减刑”、“不减则不赔”等不同判例及根据,围绕个案中出现的不同赔偿要素,初步确立判罚规则。其中一并探讨民事手段应否以及如何渗入刑事惩罚,惩罚性司法与恢复性司法应以何种方式融贯一体。  第一章在对“赔钱减刑”做基本界定的基础上,从“赔钱减刑”司法现象引发的质疑与批评入手,通过对刑事司法现象的整理,可以发现,“赔钱减刑”现象普遍存在,但具体适用中却存在较大差异;“赔钱减刑”的相关立法远落后于司法进程,以及由于“赔钱减刑”理论研究的匮乏,最终,这一司法现象引发质疑与批判在所难免。理论质疑的焦点集中于:事后赔偿如何突破“覆水难收”的逻辑困境,带来实害结果的减轻?“赔钱减刑”是对平等原则的违背;“赔钱减刑”无法实现犯罪报应;“赔钱减刑”为公民行为引导起到了消极示范作用,不利于犯罪的一般预防等等。回应质疑,证成“赔钱减刑”的正当性根据必然应以刑罚理论为基础,“赔钱减刑”的根据即是量刑根据,是量刑基本理论具体化的适用过程,而非对量刑基本原则和理念的违背。  为此,第二章着重从责任刑分配依据论证“赔钱减刑”之正当性价值。因为,虽然“赔钱减刑”的主要功效是犯罪预防,但对“赔钱减刑”责任根据的证成是预防目标的基本前提和发挥引导效用的基础。甚至,在刑法理论普遍确认赔偿功用之当下,基于因赔偿降低行为实害程度的事实阐释赔偿与责任的关联,是为“赔钱减刑”正名的关键。立足报应立场释明合理赔偿之于刑量减轻的价值,从报应视角对“赔钱减刑”展开正当性分析,具有两层立意:一是阐释赔偿的自罚性质,明确因其对自身行为造成实害的部分消抵而出让刑罚的正当根据;二是如同刑罚不具天生正当性一样,赔偿明显带有交易性质,划定合理边界既是防止放大其功效而化解责任,更是为了发挥刑法的双重保护功能。在刑法规范语境中,犯罪人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具有道义基础和伦理根据,突破行为与责任同在的一般理解关联赔偿与刑罚,旨在回归而非偏重这一立场。如果“赔偿”能够通过对实害程度的降低实现行为客观“恶”的降低和行为人主观“恶”的减轻;如果犯罪人赔偿确有自“害”性质,该自罚与刑罚的混成应当能够完成“恶”与“害”的均衡式,进而赔偿具有降低责任刑的价值。  从责任刑视角看,“赔钱减刑”具有均衡犯罪人罪与罚的意义。从犯罪预防看,不仅要惩治犯罪人,还复法律正义,更需要平衡各社会主体利益,实现社会秩序的协调。因为,在犯罪学理论看来,犯罪是诸多社会矛盾相互作用的结果,刑罚只是抗制犯罪的措施之一,而非全部。从社会治理逻辑出发,重视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和个人利益的协调融洽,化解矛盾、修复人际关系始为犯罪预防之“正途”。司法性程序的终极目标应是重新均衡各主体利益,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此处的均衡,基本含义是:立足主体各方在犯罪行为中遭致的损害现实,及时回应各方主体的现实需要,通过重新均衡加害人与被害人利益,被害人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恢复被破坏的基本社会秩序。“赔钱减刑”的司法实践,放弃了对各种抽象理念的过度执着,从恢复性视角寻求犯罪问题的解决,以被害人利益保护为导向,关注了各方主体的实质需要,注重对社会现实利益的综合考量,其目的是既要公平、正义地惩罚犯罪,又要尽可能地衡平各方主体利益,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实现犯罪的良性预防。  功利主义刑罚认为,刑罚作为一种恶害,应该是一种必要的恶害,用刑罚之恶预防未然之犯罪,该刑罚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的,也才是其价值所在。不能否认的是,不管是基于真心悔悟还是“易刑”的功利性考虑,犯罪人的赔偿行为都具有彰显人身危险程度降低的积极意义,“赔钱减刑”则对应了犯罪人特殊预防需要减少、预防刑减轻的现实,在“赔钱减刑”规范责任刑的基础上,以及“赔钱减刑”均衡利益的价值功能之上,还会产生对犯罪人的行为引导功效。“赔钱减刑”具有引导犯罪人积极悔罪以及降低行刑成本之意义;对赔偿的积极确认,有助于刑事和解的理论澄清和实践进程的推进;通过积极回应犯罪人的主动悔悟与积极赔偿,并附以适当的刑罚处罚,以事实证明法规范的妥当性与有效性,以确定性和必然性的惩罚和均衡合理的刑罚裁量,彰显了社会行为规则。  基于责任刑和预防刑裁量原则,建立犯罪人赔偿与刑罚从轻之间的关联符合法理。当然,与刑罚并非天生正当相同,“赔钱减刑”的缺陷几乎与生俱来,透视历史与现实不难发现,“赔钱减刑”报应犯罪的责任根据与预防目标二者需要协调;根深蒂固的社会报应心理难以接受恢复性司法理念;“赔钱减刑”在司法中如火如荼的推进和民众的普遍质疑暴露出“精英司法”与“大众思维”的差异性与亟待融合性;加害人与被害人的“私了”可能牺牲公众和国家利益;有“交易司法”和“贿买司法”的风险;允诺“赔钱减刑”还会大涨“金钱至上”之风,破坏法律的平等原则甚至瓦解法律的道德基础;被害人逐利策略下的漫天要价与虚构事实还容易引发其他风险等等。质言之,“赔钱减刑”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取决诸多前提条件。与规制刑罚的道理相同,规避上述风险是合理规制“赔钱减刑”做法的问题,不是将其隐入司法内幕,理论上或避而不谈或基本否定的根据。系统有效规制“赔偿减刑”活动,须清晰系统认知赔偿对于不同主体的价值及其冲突,洞悉量刑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而找到逐一对应的方案。  一方面,需要在理念上确认赔偿与刑罚具有痛苦的共性,因而具有合成责任的可能,根本措施却是要回归刑法的公平、均衡与人性立场;另一方面,“赔钱减刑”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须置予特殊的犯罪类型、赔偿主体和对象、赔偿时间、甚至一定时空的人际互动等综合和动态因素组成的特殊语境下讨论。细致分类赔偿情形,清晰赔偿范围,系统分析赔偿要素的不同组合与刑罚从轻之间的关联,才能真正回归刑法的价值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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