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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不是纯粹的纳税义务人,在税款征纳过程中以及在用税领域纳税人都享有广泛的权利。我国长期以来片面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忽视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纳税人权利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也阻碍了现代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这种状况越来越不适应现在财政国家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家应当通过完善立法、规范执法、严格司法等各方面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得到充分满足和有效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有效的救济是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立法缺陷和执法不严给纳税人权利造成的侵害,只有通过切实有效的救济才能够得到恢复。完善我国的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是改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现状的关键。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都重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并且非常重视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通过完善立法、设立专门机构等多种途径改善和促进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功能的发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重视纳税人权利保障的问题,并且呼吁国家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包括传统的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等制度;纳税人诉讼制度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还未被接受和实行,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的发展,我国也会建立和逐渐完善纳税人诉讼制度。我国传统的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存在多方面的不足,比如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强制性复议前置、行政复议机构不独立等问题;税务行政诉讼制度中存在受案范围窄、审判质量低、没有专门的税务法院等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从中外对比的角度,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的引言和第一部分概括论述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的重要性和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第二至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别从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纳税人诉讼等几方面详细进行中外对比,并提出改革建议,最后简单论述了税务行政赔偿制度。通过整篇文章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我国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亟待改善的不足,并针对每一个问题通过对比国外法治发达国家在这些制度上的立法模式和制度设计,提出了改革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