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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话语是作者组织话语,表达对语篇内容的态度,同时涉及读者反应的表达手段。它可以帮助作者传递信息,构建与读者的关系,还可以引导读者理解语篇。有关它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多维度展开:社会交际视角,功能视角,认知视角,教学视角等。尽管元话语引起了越来越多国内外学者的关注,但它仍然是个模糊的概念,关于它的两点基本问题,即定义与分类,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话语体现了话语主体的独立人格,元话语作为话语的一部分,体现了发话者的主体性和意向性。对话性是人类的生存特性,表达人际意义的人际元话语更是体现了主体间的对话性。目前国内外的元话语研究大多集中于学术论文,写作教学,对立法语篇元话语的研究并不多,汉语立法语篇的元话语研究相对而言更少。本文选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国《宪法》两个立法语篇为语料,尝试通过对比分析方法,探讨两个具有不同语言结构特征的立法语篇的人际元话语使用情况的异同。本文在梳理以往关于元话语研究的基础上,从语言哲学和语用视角出发,以元话语的主体性、主体间性及对话性理论为理论支撑,参照显性和隐性相结合的元话语识别标准,对研究语料中人际元话语手段的使用特征进行了描述性的统计和分析。本研究中元话语分为显性元话语和隐性元话语。显性元话语为元话语标记语(meta-discourse markers);隐性元话语为语法元话语(grammatical meta-discourse).显性元话语(元话语标记语)表明作者明显的介入语篇;隐性元话语(语法元话语)说明作者隐性的介入语篇,分为语篇语法元话语、人际语法元话语和语篇/人际多功能语法元话语。人际语法元话语的语法手段包括语气、语调和情态;语篇/人际多功能语法元话语的语法资源主要有主位结构、信息结构、主从关系和并列关系、语篇布局等。前述两种具备人际功能的元话语均在本研究之内。本研究统计了人际元话语在立法语篇中的使用情况及分布特征。研究结果显示,由于立法语篇客观性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国《宪法》中显性元话语少于隐性元话语,说明了立法者隐性介入语篇的特点。两者使用的显性元话语数量相差不大,但仍有不同之处。中《宪法》在序言中使用了态度标记语,而美《宪法》未使用这种元话语。在隐性元话语中,两者使用的人际语法元话语为语气和情态。语气特征中为凸显《宪法》的庄重性和强制性,两类语篇都使用肯定陈述句和否定陈述句;在情态词的使用上,中《宪法》的使用类别较美《宪法》更多,如中《宪法》使用了必须应当、不得、不能、可以等,而美《宪法》多用shall, will, may这三种。为适应立法语篇的内容和简明的结构特征,两者都采用了条款式的语篇布局。尽管两种语篇体裁一致,但是各自使用的人际元话语手段诸多不同。相对于美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使用语法元话语的手段更加明显。本文利用对话性的元话语理论分析框架,根据统计结果对两种立法语篇中的人际元话语使用情况进行了分析。分析认为,在相同体裁的文本之间,由于作者的主体性,加之意识形态的差异以及介入语篇的程度不同,元话语的使用也存在差别。虽然立法语篇严谨客观,几乎较少涉及体现作者主观态度的元话语,但是从隐性元话语角度分析,立法语篇中存在立法者的主观态度因素。综上所述,本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丰富现有的元话语理论,首先在研究体裁上,将研究文本范围扩展到立法语篇,更全面地反映了不同语篇的元话语使用特征;其次是语法元话语的深入,将研究深入到不同于元话语标记语的分布特征上,进一步完善了元话语理论。此外,本文对法律文本的撰写与解读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立法者为了使自己所提供的信息能被读者所理解和接受,需要注重使用合适的元话语进而使语篇适合读者的期望和要求。读者也能根据不同的元话语了解立法者的态度进而保证交际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