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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内容。夫妻财产制在世界范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同时也受着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思想文化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因此,各国的婚姻财产制有着较大的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受理性主义影响,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上采取的是法典法主义;而英美法系国家受经验主义影响,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模式上则采取判例法主义。虽然两大法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的风格上有较大差异,但其立法的总体精神是一致的,可以从不同的方面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立法提供借鉴。如参照大陆法系对夫妻财产立法的明晰化、体系化的做法,借鉴英美法系国家针对特定调整对象制定专门规范的做法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立法;适当加大夫妻财产立法在婚姻家庭编中的比重以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等。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婚姻财产制度。新《婚姻法》对婚姻财产制的规定相比原《婚姻法》的婚姻财产制,无论是在明确性,还是在适用性上都有很大的进步。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形态的不断变化,公民的生活与生产资料的日益丰富和多元化,公民的财产来源及性质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面对社会生活领域的这些新的变化,现行的婚姻财产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逐步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婚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不全;二、法定财产制还存在缺陷;三、约定财产制也存在不足。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必须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从完善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充实法定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的内容方面着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婚姻财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