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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做出了规范,但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相关讨论却从未因此而停歇,反而很多学者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质疑和反省。 本文将以《合同法》第51条为对象,分三个部分论述。以对此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使民法理论更加协调统一。第一部分:在准确界定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和无权处分合同等概念的前提下,重点分析无权处分合同的特征、无权处分合同与无权代理的区别以及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等。使讨论的对象——无权处分合同特定化、清晰化。第二部分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本文的重点,结构也相对复杂。总的来说,沿着初步论证——深入论证——反面论证——完善意见的顺序展开。在初步论证阶段对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分别进行论述并对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进行综合的价值判断,初步形成无权处分合同应该有效的观点。深入论证阶段,分别运用了理论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分析方法,由浅入深、从正到反,全面分析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理论分析部分又分为无权处分合同并不欠缺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和合同法精神之考量两个层次;比较分析部分分别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国家和国际合同通则三个方面;实证分析部分主要是结合我国即将出台的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考察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其中又分为否认合同的有效性与我国物权法的立法模式相冲突、否认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也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确立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相矛盾和否认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还会造成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冲突三个论据,接下来的反面论证分别反驳了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说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说,以从反面论证无权处分合同应该原则有效的论点。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合同法》第51条应依此略有调整。由于无权处分的极端复杂性,其理论上的任何改变或创新都可能引起相关制度的变化,因此,本文的第三部分在本文观点的基础上讨论了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当得利制度的联系,从而完善了有关的法律体系。关键词: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有效善意取得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