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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标准与专利相结合的产物,标准必要专利天然地具有独特性。这种特殊性,一方面表现为因与标准结合,标准必要专利具有了标准的公共性,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对标准实施者的不可替代性和强制性。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行为是否需要或应当由反垄断法来规制的问题,理论和实务领域探讨的主要问题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许可市场是否具有垄断地位,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拥有支配地位时的授权许可行为是否遵循了FRAND原则等。FRAND原则是为平衡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防止专利劫持,避免专利许可成为标准被接受及推广的障碍,在专利技术被纳人标准时,标准组织要求专利权人做出的以“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其专利的承诺,即“FRAND”承诺,否则就会拒绝将该专利纳入标准之中。由于技术本身、行业情况、商业惯例等的不同,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定价机制和计算方法。“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专利许可费,应综合考虑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可比较授权许可的情况、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的竞争关系以及替代性专利技术的价值等因素,针对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标准必要专利垄断问题形成的原因主要是专利权人的不诚信行为、FRAND原则的抽象约束及专利权人滥用禁令救济权。对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需要从标准制定的源起开始,建立专利信息预期披露制度,要求专利权人提前如实披露其专利技术的真实信息,披露“公平、合理、无歧视”专利许可费的计费标准和最高上限。在标准实施过程中,结合专利权人前期披露的信息,判断专利权人的专利许可费是否违反FRAND原则,对其禁令救济权进行合理限制;确立计算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合理方法。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行为涉嫌垄断时,结合该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程度,在进行反垄断处罚前可综合考虑引入承诺制度,以期快速恢复市场竞争秩序,节省执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