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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已有的摄影作品进行绘制是一种艺术表达方式,其作为美术作品的一种重要类型受著作权法的规制和保护。但是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该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绘制已有摄影作品的法律属性在学术界也尚未达成比较统一的观点和结论。近年来,因未合理处理参照的摄影作品和绘制的新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引起的侵权案件不断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因此对该类行为的深入研究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另外,由于绘画习惯以及操作的现实困难而出现的对于参照了摄影作品的内容却不在绘制作品中进行标注的现象,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也均未明确给予其定性。本文认为,该现象构成典型的侵权行为,其作为绘制行为最为突出的法律问题亟待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章内容:第一章:绘制已有摄影作品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本章作为开篇直接指明了本文要解决的两个法律问题,即绘制作品未对参照的摄影作品进行标注以及如何能够有效合理的对参照的内容予以标注。开篇提问看似突兀,实则是本文故意而为之,因为这两个问题将是对绘制行为法律属性认定过程中最为突出且最为关键的问题,也是本文创新的最大立足点,更是本文对理论及司法实践做出的最大“贡献”,需要受众尤为注意。第二章:绘制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主要介绍绘制行为的概念以及绘制行为的特征,从美术的角度较为详尽的梳理绘制行为的历史发展、表现形式以及技法特征,以此让受众对绘制行为有一个较为通透的了解。第三章:绘制已有摄影作品的法律属性。该章主要目的在于从理论上对绘制行为进行比较准确的性质认定。本文认为,从法律性质上讲,绘制作品是一种独立创作的作品,其行为区别于临摹和复制,而绘制行为是一种改编行为。从法律特征上讲,绘制已有摄影作品的行为包含以摄影照片为特定的参照对象和绘制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性两大特征,同时也表现为保留摄影作品全部基本特征的绘制、在摄影作品基础上进行部分修改的绘制、引用或者参照摄影作品的绘制以及对摄影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的绘制四种表现形式,以此从理论上为论述绘制行为及绘制作品的具体法律状态奠定基础。第四章:绘制行为的两种法律形态。该章以绘制行为为切入点,研讨在合法及侵权形态下绘制行为的具体表现类型,通过借助具体案例对各种表现形式进行深入剖析,同时归纳总结出两种不同法律形态下的构成要素。本文认为,合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主体合法和范围合法,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则包括未经原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为了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了他人摄影作品的内容和没有其他合法依据使用他人作品的内容两个。第五章:绘制作品的两种法律形态。与上一章的结构设计一致,该章是以绘制作品为切入视角,同样介绍了不同法律形态下的绘制作品的表现类型,也同样概括出了绘制作品在合法和侵权法律形态下的基本构成要素,尤其针对侵权法律形态,结合绘制作品的特性,本文归结了绘制作品侵权的一般性构成要素和特殊性构成要素。第六章:绘制作品的合理标注。该章着重回应第一章提出的问题。通过前几章讨论,已经确认了参照了摄影作品的内容就应当在绘制作品中予以标注,这一章则是再次强调对参照了摄影作品的内容需要在绘制作品中予以标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同时也对如何进行合理标注提出可行化建议。文章根据不同的标准将参照的摄影作品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列明了在每种情形下进行标引的方式和具体内容,以期为今后立法的完善提供重要的参考。第七章:合理绘制已有摄影作品的基本原则。本章是在整体把握绘制行为的前提下,提出了关于绘制作品立法的两项原则性规定,即有利于保护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有利于促进摄影作品为社会提供更加有益服务,以期平衡绘制作品以及已有的摄影作品之间的关系,从而达成保护相关著作权之目的,更好地促进艺术领域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