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数字经济已经深刻影响了各行各业,它是一个区别于传统经济的全新经济类型,数据是数字经济最关键的生产要素。因此,数据自身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也愈来愈大。数字经济时代给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各类社会问题,而数据保护的问题便成为重中之重。截止到目前,在世界各国或者相关地区中基本上都建立起了属于自己特色的法律制度或者相关的保护机制。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权利保护法律制度或相关保护机制的构建已经早于我国很长时间,他们的法律制度或保护机制的形成,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理论上的研究、实践上的不断打磨,最终形成了较为有效的数据保护模式。因此,他们能够比较适应新时代的数据权保护需求,并及时作出有效的应对。这些国家之所以能够形成一个比较完整和有效的数据权利保护机制,主要是因为在数据保护机制形成之前有了一个相关的保护制度的经验,同时他们对于权利保护的意识较强。然而,面对数字经济时代到来而引起的数据保护问题,我国却没有相关的立法和保护机制,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对于数据的保护均缺乏研究和经验。截至目前,在理论上,目前我国对数据权的性质没有确定,存在各种学说,如“所有权理论”、“人格权理论”及“隐私权理论”等;在实践上,我国依然没有一部单独针对数据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比如《个人数据保护法》。目前,我国对于数据权利保护的依据,还都限于刚颁布不久的《民法总则》、相关部门法及一些法律法规的零星条文。因此,应及时构建我国的立法规制和保护机制。一方面,我们可以学习欧盟的强调立法规制保护类型、美国的强调市场自律保护类型、以及德国~1特有的统一规制和日本的混合类型;另一方面,要重视并厘清我国数据保护的立法地位、宗旨以及价值定位,从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数据权保护制度体系。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关注数据权利保护制度构建中的一些关键问题,第一,要注重法律制度建设中的法律形式选择问题,即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选择合适的立法形式;第二,加强建设数据权利制度建设中的相关配套,使其能够及时与保护制度相匹配,从而对数据权利予以充分、及时和全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