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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诉讼案件作出裁判的关键在于证据,关键的证据能够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进而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审判模式逐渐融入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开始强调“谁主张,谁举证”,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上述转变可将法官从调查取证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于审判工作,同时也可避免法官因取证工作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判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必须以建立高效便捷的配套措施为前提,保障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否则当事人会因无法提供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缺乏制度保障,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又面临办案压力过大的问题。建立调查令制度的本质是强化举证能力较弱一方的举证能力,对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予以制度保障。调查令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缺乏统一的立法支撑,各地对调查令制度的规定不统一;对不遵守调查令制度的行为缺少惩戒措施,当事人在事实上面临“有责任,无权利”的困境。大陆法系国家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均是强化当事人取证能力的制度,可加以借鉴,构建统一的调查令制度。明确调查令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违反调查令制度的法律后果,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取证难”问题。本文总计约四万三千余字,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调查令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阐释。首先,分析调查令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分析调查令制度的概念,对调查令的名称进行界定。其次,对调查令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通过界定调查令中所包含的公权力属性,明确调查令本身的法律属性。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当下推行调查令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首先,具体归纳出推行调查令制度可以从不同方面弥补我国当下取证制度存在的问题,由此得出我国确有必要推行调查令制度。其次,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出我国目前具备推行调查令制度的条件:梳理我国官方关于调查令制度的政策性文件,官方对推行调查令制度持默许态度;理论界部分学者反对推行调查令制度的观点不成立;我国当下已具备推行调查令制度的社会条件。第三部分结合规定调查令制度的具体文件对调查令制度进行实证分析。笔者搜集了各地区出台的规定调查令制度的文件共计48个,结合上述文件分别从制定机关、适用条件、审批程序、救济方式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探讨未来我国构建统一的调查令制度。首先,讨论构建统一调查令制度的必要性。构建统一的调查令制度不仅可以解决我国当下取证模式的难题,还可以解决各地出台的调查令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次,简要概括国外与调查令制度类似的相应制度,包括大陆法系国家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最后,对未来我国构建统一的调查令制度从四个方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