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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行政诉讼,是指无直接利害的关系人为保护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从政治学角度而言,行政权力作
为一种公权力,应当受到司法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约。从经济学角度而言,行
政机关本身作为一个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很容易侵犯公
共利益,而支出和收益的不平衡使得每个受害群众都期待别人为公益提出诉讼,
波斯纳关于资源配置的理论表明,公益行政诉讼是保护公益的有效资源配置方
式,有利于诉讼效益最大化。从法学角度而言,“诉之利益”理论的扩展亦认同
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现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及地区已经建立公益行政诉
讼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是现实生活的需要,也是国际形势所趋。
在具体程序性问题上,对于诉讼主体,公民、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享有公
益行政诉讼的起诉资格,将是我国公益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但在确立制
度的初期,我国宜赋予社会团体与检察机关以起诉资格,而赋予公民向检察机
关告发的权利,待时机成熟时再扩大起诉主体的范围。对于受案范围,我国一
方面须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整个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适用“不特
定人”和“多数人”的双重标准衡量某种利益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一方面也要
结合国情,在一些影响较广泛、发生较频繁的领域开展试点,逐步扩大公益行
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公益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在程序上
有一些特殊之处。例如,在受理案件前须增设一个申诉前置的环节,并对“利
害关系”做扩张解释。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法律援助制度,还
可以借鉴国外的奖励制度,并在诉讼费用负担等问题上作一些特殊规定。
关键词: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 公益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