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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的急速变化,加上“人文主义”的回归以及国家意志加强趋势的出现,使得涉外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原则也发生着调整,特别表现在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理限制,对最密切联系地的科学界定以及在这一过程中体现的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作为一种新的国际私法基本原则被加以重视,各国纷纷出现了以保护弱者利益为基础构建的冲突规范立法,并集中在国际消费合同、国际劳动合同、国际保险合同领域。在我国,保护弱者原则不断冲击着原有的涉外合同法律选择方法,对于国际私法如何保护弱者利益的问题虽有学者加以研究,但从笔者搜集到的资料来看,予以系统论述的并不多。因此笔者尝试通过归纳总结及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总结和梳理该原则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运用,从而推进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冲突规则的研究与立法实践。本文除了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共三万余字。第一章主要是从弱方当事人的基本问题出发介绍了保护弱者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以层进的方式介绍了“弱者”的概念和特征,以及“保护弱者原则”的历史沿革,并对两个概念在国际私法中的含义进行了界定。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分成四节,依次分析了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如何体现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包括在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范以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等具体运作中如何对弱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第三章是本文的次重点,系统介绍了各国在国际消费合同、国际劳动合同以及国际保险合同法律适用中保护弱者原则的立法实践,总结了在这三个领域的立法动态和发展趋势。第四章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进行了评析和对策分析,是本文的难点也是亮点。立足于本文的论述,分析了保护弱者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结合国际公约及国外立法,对如何完善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保护弱者原则的相关立法问题提出了一些浅显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