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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谷道场食品开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谷道场’”)系2004年10月10日成立的从事健康食品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其以“拒绝油炸、留住健康”的经营理念而闻名全国,并在成立后不久即迅速成为方便面市场中的“一匹黑马”。然而好景不长,由于方便面原材料大幅度上涨,本行业整体利润下滑、公司的各种费用过多及媒体的负面报道,使其资金链断裂等原因,2008年10月16日,内外交困的“五谷道场”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2009年2月12日,法院最终裁定:批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方案,其原股东将持有的“五谷道场”的股份全部无偿让渡给重整方。结局看似完美,但在该案中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认真分析。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或许对于已成历史的“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的处理意义不大,但就未来我国破产重整的操作及立法完善而言,可谓大有裨益。本文以“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为线索,对与债务人的出资人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以此揭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债务人的出资人规定的一些建议。第一部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简介。该部分详细介绍了“五谷道场”申请破产重整的原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过程及法院的最终裁定。在详细介绍案件的基础上,引申出本文所要分析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中潜藏的与债务人的出资人相关的主要问题及其回应。结合案例,首先对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的出资人表决权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包括以下具体内容: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的出资人是否有表决权,股权被冻结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是否有权参加出资人组并行使表决权,如何确定出资人组的表决标准与规则,如何保证债务人的出资人充分行使表决权;其次分析了如何处理重整计划与冻结债务人的出资人的股权之间的冲突,即重整计划的效力范围问题;三是能否直接根据重整计划解除对股权的冻结,即重整计划是否当然产生强制效力。第三部分:完善破产重整中与债务人的出资人相关的立法的建议。基于上文的分析,提出笔者的建议:其一,切实保护债务人的出资人的权益;其二,完善《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计划效力的规定;最后,赋予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以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