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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是罪数理论中一种重要犯罪形态,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虽然在这一领域的理论和学说有很多,但都无法形成统一的理论,本文在总结和整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结果加重犯的一些司法疑难问题认定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求更好地解决结果加重犯的司法疑难问题。本文开篇通过三个典型性案例为出发点,引出结果加重犯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存在的诸多疑难问题。本文仅从结果加重犯基本构成认定、未遂形态问题和特殊形态问题三个争议较多的难题展开论述。在结果加重犯基本构成认定部分,结合案例1主要是从主客观要件两个方面来分析,在客观要件层面存在三种学说,即单一形态论、复合形态论以及危险性理论,此三种学说分别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分析和解决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此三种学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呈现出梯形的结构。本文在梳理各自利弊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在主观构成要件层面论述了结果加重犯基本行为的主观罪过形态和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形态,阐述了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本文认为,基本行为的主观罪过形态只能是故意,加重结果可以为故意或过失。在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部分,结合案例2主要论述复合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问题,本文梳理了目前学界的不同学说,分析整理为两大类,即肯定说和否定说,并在此两种不同学说的基础上,跳出思维误区,找出两种学说各自存在的不足,形成自己的看法,并将其纳入到刑法犯罪未遂的基本理论的宏观体系中展开论述,最后得出结论,支持结果加重犯成立犯罪未遂形态,并且强调在司法实践中,成立犯罪未遂更有助于形成犯罪中止形态,阻止犯罪严重结果的扩大化,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结果加重犯的特殊样态部分,结合案例3以结果加重犯共犯问题展开研究,目前学界主要有全面肯定说和区别对待说两种观点,都是围绕着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共犯及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研究的。本文也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论述,认为结果加重犯的界定归根结底只可能存在共同犯罪人对加重结果都为共同故意的情况下才成立,才能适用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原理。另外,分别探讨了共同犯罪中结果加重犯责任的承担问题,尝试着配置一种结果加重犯的刑罚标准来指导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