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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之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该项制度在感召、敦促犯罪人认罪投诚、悔过自新、自我改造以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累及无辜等方面均具有积极功效。对于有效实现预防犯罪之刑罚目地,贯彻和落实罪责相适应原则,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从理论研究来看,自首制度也一直为我国刑法学界所关注。据统计,自建国以来,我国共发表了近百篇有关自首制度的专题论文。然而,相对于自首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所占的重要地位来说,我国刑罚学界对于自首制度理路研究的现状,还是不能令人十分满意。基于此,本文拟就自首的概念、本质、成立条件、处罚原则等问题,结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操作,全面考察自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全文共分五部分,约四万字左右。 第一部分 自首的概述在进行自首的认定前,首先就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自首的概念。但是一直以来学界对于自首的概念一直争议不停。笔者在综合分析了各种自首概念的基础上,按照逻辑学上关于概念的界定要求,认为自首的概念应当表述为:在法定的期间里,行为人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这样使得自首的概念既能够涵盖了自首的所有类型,又能反映出其本质。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有关自首的本质为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此外,这一部分还简要阐述了有关自首的各种分类,并指出各种分类的具体意义,从而对自首从总体上进行了概述。 第二部分 自首的成立条件该部分系统地探讨了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殊自首的成立条件,并对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具体问题作出解答。具体而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两个: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其中涉及到行为人正在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如何确定其是否构成自动投案;如何理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问题。在准自首的认定中,如何把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怎样确定“司法机关”的范围和“其他罪行”的界定。在特殊自首的认定中,重点要把握其罪种条件的特定性和时间条件的限定性。 第三部分 特殊情形下的自首的认定该部分主要阐述以下特殊情形下自首的认定:1、在单位自首中,单位是否可以成立自首,如果可以成立自首的话,那么可以成立哪些自首;如何界定单位自首和该单位直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