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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有利于补偿知识产品创造人付出的劳动,激发其创造热情,并促进整个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发展。但是,如果不加分析地允许知识产权人自由行使其权利,则可能会产生知识产权的滥用,从而垄断信息来源、阻碍信息传播、妨害技术进步。尤其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相应的,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也将越来越突出。 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合法或者正当行使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的例外或者豁免行为,另一方面又决定将知识产权滥用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来消除其不良影响。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有着既一致又冲突的复杂关系。 本文正是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理论入手,分析了以公法性质为主的反垄断法介入知识产权领域的必要性,并通过介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及国际组织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相关规定,得出应当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反垄断立法结论。由此,笔者针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的空缺状态,进行深层次的思考,指出我国需要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并根据国情,制定中国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这即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一般原理的介绍。这是全文展开的基础。笔者从知识产权可能成为垄断的来源、禁止知识产权滥用是为了实现权利平衡、反垄断法有必要介入知识产权领域这三方面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概括之后,进一步阐述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相互关系。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法律规定。通过对这些法律制度的考察,文章总结出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现状及其不足的分析与评价。这部分提出了不论是从国内经济利益还是从国际竞争的角度考虑,我国都亚需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却处于滞后状况:条文分散,范围有限,无法形成完整的体系;制度设计粗糙,欠缺科学;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构建操作性和科学性更强、法律效力层级更高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势在必行. 第四部分是对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具体构建的思考。这是全文的核心部分。文章从实体内容、程序设计二个方面来具体构建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律制度。其中实体内容大致由知识产权滥用的判断标准、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责任组成。而程序设计主要从执法机关及其运行、诉讼机制两方面进行阐述。 由于理论功底的不足和资料收集的仓促,本文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得还不够详尽、透彻,有待于今后进一步学习和钻研。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