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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制度都是历史的产物,法院调解制度也不例外,它脱胎于我国传统调解制度,并与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相结合,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司法创新,素有“东方经验”的美誉,开创了我国解纷方式的新篇章。尤其是在转型时期利益关系、法律纠纷复杂化、多样化的背景下,单一诉讼解纷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法院调解作为多元化解纷方式的重要形式,以更便利、简易、低廉优点,成为我国社会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调解制度从创立之初至今数十年的实践中,历经否定之否定的坎坷,即使是到了大兴调解的今日,关于调解的争论也难以尘埃落定。足以说明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解纷体系中一个始终绕不过的话题。不可否认,法院调解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特别是随着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法院调解制度在指导理念、制度构造、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显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这与当前形势下法院调解被赋予的司法职能特别是政治职能相悖,引起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本文在历史研究、对比研究、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回顾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结合转型时期的新要求,从不同层面寻求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进路,包括理念层面的更新、模式层面的构建、制度层面的具体设计。任何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都是一个在历史演进、理论研究、实践探索过程中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所以,笔者没有能力也不敢奢求法院调解制度完善工作的一劳永逸。但笔者相信,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方向不在于调解与判决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而在于二者长期并存、相互制衡、相互渗透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