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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作为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正享有辩护权之基础所在,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权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表现,并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目前我国公民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社会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由此便对我国人权保障的落实及司法体制的改革及提出了更高要求。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时隔16年迎来了新的一次大幅度修订,堪称刑事法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借鉴了联合国和国外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有关制度,在“证据”一章中新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反映出我国对于刑事正当程序的日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切实保护,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朝着更加文明与进步的方向发展。综观世界各地,大多数国家均以宪法或者其他法律的形式体现了这一规定的精神实质,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要求。兼顾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始终是现代法治国家所追求的最高目标。如何使这两对时常存在矛盾与冲突的价值关系有所调和,以达到一种恰当的动态平衡,是立法和实践所面临的新课题。本文在当下冤假错案频发、遏制刑讯呼声不断高涨的背景下,通过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含义和相关概念进行辨析,解决了其与“沉默权”、“如实回答义务”之间的关系,并梳理了两大法系国家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规定,尤其是对中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进行了详细的剖析对比,试图找出我国与其存在的差距。与此同时,笔者结合了该规定确立以来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运行状况,考察其适用环境和确立存在的障碍,在适当借鉴国外有关立法例的前提下,围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配以切实可行的相关制度,从而使其真正扎根我国,发挥作用,这也是本文的重点所在。除此之外,笔者在“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下合理地设置了几种例外,以减少其一味适用可能带来的弊端。总之,笔者希望从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以彰显该项规定对于遏制刑讯、规范取证方式、平衡诉讼力量的重要价值,最终达到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兼顾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