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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的一种用工形式,在三方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劳动合同法》专辟一节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定,填补了我国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法律空白,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解决劳务派遣争议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我国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实施三年之中,劳务派遣纠纷仍呈现上升趋势,被派遣劳动者职业安全权难以保障、平等权难以实现、结社权难以维护等问题仍没有得到缓解,因此,实践证明《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仍有不足。《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但没有明确用工单位的性质,这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十分不利。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只是规定了派遣单位较高的注册资本,但此规定并不能等同于派遣单位对外承担责任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也并不能因此而得到切实的保护。在劳务派遣适用范围方面,我国《劳动合同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工作,并没有对这三性予以明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中,也没有对这三性做出具体规定。由于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笼统,造成很多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在劳务派遣的期限规定方面,《劳动合同法》为了符合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灵活用工特点,并没有对劳务派遣期限加以限制,忽视了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关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劳动合同法》只是泛泛的规定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具体责任应怎样承担,该法并没有做详细规定,由此造成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责任,严重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要使我国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必须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制度。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劳务派遣三方主体法律关系,认为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双重法律关系,在承认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承担雇主责任的基础上,对国外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规定进行考察,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务派遣规定的设想,以期能使我国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具体而言:首先,在完善我国派遣单位设立条件时,借鉴德国和日本的严格准入制度,提出在我国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特许制度,并在法律原有规定的条件下提出派遣单位注册资本登记前应足额出资及提高货币出资比例。其次,细化我国劳务派遣范围时,借鉴日本关于的“原则许可,例外禁止”的列举方式,但因我国劳务派遣还在初期,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了“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列举方式。再次,在劳务派遣期限规定方面,日本和德国都对劳务派遣期限作了明确的限制,笔者认为,我国在立法上应采纳《劳动合同法一审草稿案》中的一年期限,对劳务派遣期限加以限制。最后,笔者认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因此在雇主责任的分配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共同雇主”模式,明确和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责任应由派遣单位承担,和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的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明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的范围及对雇主责任内部分担做出主次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