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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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长城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矛盾日益突出,长城环境发生蜕变,大规模旅游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使得长城地段不断被人拆毁和挤占。长城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恶化加速了长城自身的自然老化、退化和人为损害。虽然我国已经相继制定了以《长城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多部有关长城保护的文物、世界文化遗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为长城提供了体系化的法律保护。但目前对于长城保护的立法等主要集中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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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长城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矛盾日益突出,长城环境发生蜕变,大规模旅游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使得长城地段不断被人拆毁和挤占。长城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恶化加速了长城自身的自然老化、退化和人为损害。虽然我国已经相继制定了以《长城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多部有关长城保护的文物、世界文化遗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为长城提供了体系化的法律保护。但目前对于长城保护的立法等主要集中在长城本体的文物保护,缺少将长城及周围环境作为整体环境要素给予环境保护理念和制度。实际上,长城历经两千多年中华儿女持续修建营造,形成最终21196.18 千米的人工建筑,这些城墙、关隘、烽火台等建筑,与高山、河流、沙漠、峡谷等自然环境要素相结合,形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历史悠久、举世闻名、价值极其特殊的伟大人文遗迹,而这正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明文保护的环境要素。
长城保护面临的现实是自然因素造成长城生态脆弱,以及人为开发利用导致长城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破坏。长城的法律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立法体系性不足,主要表现在长城生态环境保护薄弱;二是保护理念偏差和原则冲突,没有将环境要素嵌入;三是缺乏环境保护制度;四是法律责任存在缺陷;五是公众参与不足。
优化长城保护,一应在保护法规体系中嵌入人文遗迹保护基本法,使其与《长城保护条例》等相关立法和相互衔接;二应重构保护原则,尤其突出整体性保护和原真性保护;三是完善长城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如确立长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长城生态补偿制度、完善长城生态监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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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随着科技的蓬勃发展,各个国家之间进行贸易往来,追求共同盈利才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为了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于2018年6月29日相继在深圳以及西安设立了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以期为我国日后的“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而且在国际社会中,以往更为受人青睐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由于其缺点,致使国际社会开始寻找下一个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开始了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浪潮
在全球贸易不断复杂的今天,各国经济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投资自由化程度增强,外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外资流入频繁,其负面影响日渐暴露,各国为保持本国的竞争力开始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提高外资进入门槛,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外资管理制度。目前来看国家之间的经济互信不断降低,随之都在不断地修改相关规定。受疫情的影响,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迅速下降,冲击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但是最新研究发现我国在这一特殊
《联合国宪章》第2条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一规定构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秩序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人们认识到武力往往会带来灾难性的毁灭性后果,因而它的存在不被国际社会所允许,也正是因为有这种深刻的认识,人类才开始全面禁止战争。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由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直接衍
自从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出系统的实践理性理论以来,实践理性就引起了哲学和法哲学的关注。因为它是引导人们道德行为的主观思维能力,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始终伴随着人类的实践而存在,具有一种引导人们选择和操作行为正当的机能。它追求一种现实的合理性,内在的包含了一种善的理念。实践理性是辩证的,它关注事物的普遍和具体关系的问题,与法治保持一致。 本文建立在三个相互联系的基础观点之上:首先,
亲亲相隐制度,也可称之为亲属容隐制度,指特定亲属间可以互相隐匿罪行,但是只有在特定罪名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历代统治者都沿袭了亲亲相隐制度。在西周时期,亲亲相隐制度已生根发芽。春秋战国时期,在记载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论语·子路》中首次提出。随后这项制度在汉朝确立,也是在这个时期,亲亲相隐制度开始由“单向隐匿”向
保辜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指在伤害案件中,官府经过验伤,并结合法律规定,给行为人设立与之相对应的辜限,在辜限内,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事后救助,待期限届满时根据被害人伤情来判定刑罚。《公羊传·襄公七年》是现存史料最早出现关于保辜内容的记载,历经战国制度变迁,在大一统秦朝时期,进一步发展,对辜限的规定已有所体现;汉承秦制,《汉书》中对保辜制度的解析更为清晰,但种类少、时限短、适用
美国法官的弹劾问题,事关整个美国法官系统内部的运行,是美国法律制度史上一项重要内容,美国法官弹劾制度在美国的弹劾制度中占据着重要位置。法官弹劾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也是法官身份保障制度之一,在实践中主要是对存在违法犯罪的司法官员进行的控告和审判,从而让他们去职,这对于维护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使得权利之间相互制衡发挥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本文的研究方向侧重于美国弹劾制度中的法官弹劾制度研究,结合美国
粉壁,墙面平整,其上施有白灰,可录写文字。两宋时期,粉壁题记受到文人、墨客的推崇,传世的诗词中,有一部分是在粉壁上创作的。文艺创作中的粉壁,是附属于寺观、驿站、亭台、楼阁、酒肆等建筑上的,这与用于公布告示的粉壁有本质上的不同。传播诏令、条法等内容的粉壁是官修的,其使用权属于宋政府。 在粉壁上公布诏令的做法,可追溯至汉代。悬泉置遗址中就曾发现一面录写有《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的墙壁。唐
在法律上每个人都平等的享有所有权,但现实生活中,由于个体特殊性具有偶然性可能产生使人物化倾向、导致贫富差距的危险即每个人实际占有财富不同。所有权事实上不平等与所有权的初衷走向对立面,令人思考所有权是否具有平等性以及如何理解这些问题。再读黑格尔的所有权理论,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反思这些事情。 黑格尔认为法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前半句规定人有一项义务拥有自己的财产即所有权。不同于实体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