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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从比较法的角度对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同时,本文还着眼于中国现行的外资并购法律制度,在综合分析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缺位及外资并购对中国国家安全造成潜在负面影响的基础之上,对构建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出了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四章,共计四万余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从宏观的角度阐述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定义、立法及产生的原因作了详细分析。在阐述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定义时,本章分别对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剖析。笔者认为,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作为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一种管制措施,从本质上讲是一国行使主权的具体体现。正是因为外资并购对东道国国家安全产生的消极影响以及东道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应运而生。同时,本章还对各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内容进行了介绍。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分别对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研究。对该制度的研究立足于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三方面。审查对象包括并购主体和并购行为,本章在介绍三个国家不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审查标准是指该制度的核心问题——国家安全,本章结合具体案例详述了美国的审查标准。最后,笔者分别对三个国家的审查程序作逐一介绍,以期对中国相关立法有所借鉴。第三章主要从法律层面分析了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缺位及外资并购对中国国家安全造成的潜在负面影响。尽管2006年9月8日生效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提出了国家安全审查的概念,但是其原则性直接导致该制度难以执行。中国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具体实施层面,仍需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笔者通过索尼收购索贝案、阿塞洛米塔尔收购莱钢案、凯雷收购徐工案,从实证角度对中国由于制度缺位而对国家安全造成潜在负面影响的状况进行了研究。第四章从立法层面对构建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出了建议。笔者认为,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不同于现行的外资并购普遍审查制度,应建立一整套独立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立法过程中,中国必须立足于现状,借鉴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的立法经验,同时注意与现行的外资法律体系相协调。本章分别从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机关、审查程序等方面对构建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