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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礁这一概念出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21条,其规定:“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虽然其中并没有明确岩礁的具体内涵,但根据对第121条的整体理解,我们可以看出,在《公约》的安排中是将岩礁作为岛屿的一种特殊形式而提出的,但是《公约》的这种安排也局限了这一条款的适用。由于不能明确岩礁的定义造成了在《公约》适用过程中一些国家对岩礁的定义割裂的理解和适用,引发了相关的矛盾。本文力求在《公约》的框架内寻求对岩礁概念的进一步理解,并根据日本冲之鸟礁问题所反映出的现实状况提出对现有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第一章是对岩礁问题的概述,从岩礁的法律概念出发,分析岩礁的具体内涵,梳理岩礁这一概念的法律要件。此外本部分的分析也将与岛屿制度发展的历史的脉络进行结合,以说明岩礁是岛屿制度中的特殊安排。本文第二章将进一步对《公约》所规定的岩礁进行分析。主要从三个角度着手,其一是对《公约》第121条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进行讨论,以寻求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法律价值取向,从而进一步明确岩礁的现实意义;其二是对岩礁的自然属性进行分析梳理;其三是对岩礁的社会、经济属性进行分析。在论述过程中将从对《公约》第121条的整体理解以及对第121条第3款的具体内容的理解两个角度来确定岩礁的法律定义与性质。第三章将以日本冲之鸟礁问题为视角,对现有岩礁制度进行审视,探讨其局限性。本章分析首先将对冲之鸟礁问题进行简单梳理,随后在前述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本文第二章对岩礁制度的具体分析来讨论岩礁制度所存在的缺陷。第四章在前文的论述的基础上将从国际社会共识的形成和国际立法文件的完善两个角度来讨论对岩礁制度的改进方案。最后在本文的结论部分将会对文章的内容做全面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