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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日益加速,普通民众的财富观念也正在发生着变化,源起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律制度由于其本身所特有的财富传承及管理高效的特点为广大民众所青睐,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包括东亚的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遗嘱信托早已被广泛确认和运用,该项制度对于繁荣和稳定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发挥着较为积极的作用。正是基于民众对于信托法律制度的诉求以及为进一步推动经济繁荣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我国于2001年4月引入了信托法律制度该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运行涉及物权、债权、继承、赠与、以及金融市场资产管理、税收、公益事业等诸方面内容,也因此而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与其他现有法律制度相衔接,现行继承法虽然没有确认遗嘱信托法律制度,但在我国现行信托法第十三条中规定了设立遗嘱信托的概括性规定,这为我们研究遗嘱信托提供了基本依据。本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了信托法律制度的起源及发展历程,重点阐述了信托法律制度作为人类在处理财产管理有效性方面的方法及制度,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其本质是相同的,即信托的核心是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四方面要素构成的。指出了罗马法的信托遗产继承、英国的用益制度、日耳曼法上的遗嘱执行制度和英国习惯法结合,对信托制度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明确界定了遗嘱信托的涵义。第二部分,在该部分运用比较分析方法,研究了现行两大法系对遗嘱信托的具体规范制度、最新发展成果、未来发展的趋势等内容。在英美法系,该项制度已经相对成熟并日趋完善,对遗嘱信托的设计理念、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和衡平法院不因受托人缺乏而致信托无效、禁止永续原则进行了阐述。在大陆法系该项制度已为日本、韩国等在其信托法律中确定下来,使其国民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等方面有了新的模式和途径,对大陆法系如何处理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基本原则与遗嘱信托中所面临的财产权归属、法院选任遗嘱信托司法受托人制度,信托法律内部当事人之间关系等做了比较研究。第三部分,对我国发展遗嘱信托制度的可行性从经济层面、法律层面、文化层面上进行了剖析,并将遗嘱信托的特殊价值进行了论述,指出遗嘱信托除了具有的财产管理、保值、增值之外,还具有解决社会福利保障的功能,另外,又论证了遗嘱信托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合法节税、财富传承等四方面的优势及效果,指出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已经具备了从主观到客观再到历史观念的一系列条件。第四部分,介绍了遗嘱信托的基本法律要素构成,分别展开论述遗嘱信托在法律关系中,立遗嘱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对遗嘱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动态运行过程进行制度和规则的全面剖析,为我国遗嘱信托制度以及信托法律制度的部分规则修改建议做铺垫,并分析了委托人意思表示、遗嘱信托标的的确定性、受益对象的确定性、遗嘱信托财产管理方法变更、法院在遗嘱信托中的职能作用等内容,架构了遗嘱信托从静态研究到动态的实施的全过程。第五部分,针对遗嘱信托在我国实施的障碍重点展开并分析了从遗嘱信托的成立生效条件、税收征管制度、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信托财产登记规则四大方面的问题,提出了这些问题是阻碍我国实施该项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为下一步的立法建议及完善措施提供了铺垫和前导。第六部分,针对第五部分提出并分析的四大障碍,结合现实法律运行的基础和现状,指出对遗嘱信托的成立及生效规则进行修改,并确立法院对委托人的选任规则,在遗嘱信托财产登记方面建议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提高遗嘱信托实施的积极性,减少现行其他法律对遗嘱信托实施的制度过分约束。尤其是物权法的现行规则影响,最后大胆提出要明确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归属问题,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但不享有信托财产之任何收益、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在遗嘱信托存续期间的所有收益,以受益权来架构和保护遗嘱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尊重委托人(立遗嘱人)意思表示、尊重隐私权的保护的法律效果。最后,笔者还建议从观念、信托文化、信托业的良好形象塑造、全社会信托意识等方面进一步推进遗嘱信托制度及信托法律制度的前行与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