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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现象是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众多学者从政府征地行为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两方面进行了研究,对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政府责任界定与政府行为规范尚未有人进行过全面深入探讨,本文将在这一主题上作出尝试。本文认为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确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必须在明确政府责任的基础上,规范政府行为。
本文首先描述了中国对农征地现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现状和政府责任落实现状,发现部分政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被征地农民权益受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虽然取得初步探索成果,但存在制度不健全,保障水平低,缺乏稳定资金来源,无法惠及后代子女等等不足。政府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中作出了努力,但还存在问题,“三位”现象(即越位、缺位、错位)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改变。通过深入探究,本文得出:政府行为之所以存在“三位”现象,其深层诱因在于政府绩效标准发生偏向,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督惩戒相对不力及被征地农民处于弱势地位。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结论部分针对落实政府责任、规范政府行为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要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具体可从制度建设责任、基金筹集责任和组织监管责任三个方面进行;其次,要完善被征地农民问题相关法律制度,包括征地相关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制度;第三,要调整政府绩效考核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第四,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力量,改变其弱势现状,包括加强基础文化知识和培养法制意识,制定和完善涉农问题法律法规,实行“阳光政策”,使权力运作透明化,成立被征地农民权益专门保护机构,加强第三方组织建设,充分重视媒体监督作用等;第五,建立长效性问责制度,制定官员个人绩效跟踪制度,具体责任要落实到个人,加强效能监察力度,从严问责,保持政府官员相关行为的历史责任追溯能力;最后,要采取一些相关配套措施,如: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建立征地听证制度,推行土地收益年租制度,启动国家赔偿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