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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卫生和防疫工作的发展极大提高了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因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情况还时有发生。然而,人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医患纠纷过程中积极表达自己的意愿,此时,医疗事故自然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在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中新增了第335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该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追究医疗事故罪责任主体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但是由于该规定可操作性较弱,司法解释和相关的行政法规也没有对该罪进一步细化,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案件的处理缺乏一个详细、统一的标准。我国法学界和医学界对医疗事故罪的研究虽然不曾停止,但在医疗事故罪认定等问题上,仍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试图对其进行探索,以期待对我国刑法中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和处理中有所脾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五部分,大约四万字。第一部分是医疗事故罪概述的研究。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医疗事故的概念,然后对我国有关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沿革作了一个粗略的回顾,最后对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意义进行阐释。第二部分是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的研究。本部分着重对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笔者自己的意见。首先,本文对医疗事故罪主体中“医务人员”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其次,对医疗事故罪主观方面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问题进行了探讨;再次,对该罪客观方面中的“医疗行为”、“危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认定标准。最后,对医疗事故罪的客体进行了简要分析。第三部分是医疗事故罪司法认定问题的分析。本部分重点分析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抢救行为以及玩忽职守罪、非法行医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第四部分是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该部分,笔者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陷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机制。第五部分是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问题的研究。在该部分,本文着重分析了关于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问题的不同观点,一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