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20年产生于法国的追续权(或者叫转售版税权),是美术家从其美术作品原作在艺术市场的转售收入中得到一定百分比的权利,现已引入约40个国家,其中多为大陆法系国家。在欧盟,某些成员国追续权的缺乏可能引起的内部市场贸易扭曲,导致了对其在欧盟内部加以协调的2001/84/EC号指令的产生。该指令将扩大追续权在世界上的适用范围。 合理性是追续权支持与反对双方的关注焦点。要证明追续权的合理性,应当回答以下两个关键问题:艺术品增值从何而来;谁应从艺术品增值中获利? 追续权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一方面,美术作品所具有的特殊性(知识产品属性、不可重复性和物质依赖性)决定了,艺术品增值的根本来源是美术作品作者的智力劳动,同时得益于艺术品所有人的资金投入。因此,作者和所有人都有权从转售增值中获得收益。另一方面,追续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著作财产权,是对处于市场交易弱势方的作者的利益维护,能够提供一般的传统著作权难以提供的特殊保护,因而具有合理性。 美术作品追续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别由一定的社会条件和制度条件决定。这些条件中国尚不完全具备,因而,追续权尽管具有合理性,但在中国还不能立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