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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伴生而来的涉及游戏内存在的虚拟财产的案件愈来愈多,出现了各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如盗窃网络游戏中使用的虚拟“货币”、“物品”、“武器”。对于侵犯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行为属于立法和司法理论的真空地带,而这类案件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到了无法回避的地步。导致这一问题存在的根本性原因,在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换言之,虚拟财物是否属于一种能够被法律所认可的财产,能否基于此而得到法律的保护,存在争议。 因此,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性质。文章从财产的起源、本质以及特征入手,从理论上论证财产法应是一个开放的制度体系,它不应满足于将现实中的具体财产逻辑地归入固有的传统财产体系之中,同时还应该为新型财产寻求法律保护的空间。进而探讨虚拟的学科解释,明确虚拟财产的物理属性和表现形式,认为虚拟财产应当是网络环境中产生的与现实社会存在实质联系的某种物态,其具有客观性、排他性、稀缺性、可让渡性、价值性。分析论证虚拟财产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在网络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其具有保护的必要和紧迫性。 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虚拟财产盗窃行为的认定情况,以及我国大陆地区盗窃虚拟财产的理论定性与官方态度。重点研究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特征,提出盗窃虚拟财产行为不仅可以构成刑法上规制的偷盗性质的违法犯罪,而且可以构成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性质的违法犯罪。其是一种牵连犯,从其实施的动机目的看,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所有人的排他性的权益,从其手段方式和后果看,又扰乱、侵害甚至破坏了国家计算机信息管理秩序。对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主张盗窃虚拟财产行为严重的可以按盗窃罪论处,希望从刑法角度对公民网络游戏中的财产权予以终极保护。 第三部分分析网络游戏盗窃行为的刑法规制的难点。一是由于网络电子证据的特点以及技术上的障碍,在取证上存在较大的困难。二是在承认虚拟财产的现实经济价值并予以全方位法律保护基础上,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衡量上缺少相关依据。三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还存在很大争议。针对这些现实存在的困难,笔者在分析借鉴的基础上,一定程度上提出了完善虚拟财产盗窃行为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