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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后,除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促进全国GDP增高,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主要矛盾,更为重要的提高当下的环境状况,打赢蓝天保卫战,建设美丽中国,营造美好环境。201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出台,意味着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宏观理念下,对环境保护方面作出了新的进展,先一步缓解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2018年《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则引发了社会各阶层对其的广泛关注,一个先进的理念,将为我们在发展经济与与保护环境中提供新的思路,以多元化的环境经济政策更为深度的解决我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其中《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进行确定和调整,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以下简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此项规定即为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地方浮动税率制度,根据该项规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决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的适用税额,笔者通过统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适用税额,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适用税额进行分析。但因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地方浮动税率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两种污染物种类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幅度,同时环境保护税法也属于国家对污染物治理的一种手段,故其大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与水污染适用税额应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相配合与协同,笔者通过统计联防联控区域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和长江流域水污染物适用税额,通过以上分析得出我国环保税地方浮动税率现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即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虽向同级人大提请审议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议案,并通过该议案,作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但立法模式与区域流域污染控制规律相悖,确定标准模糊、未制定适用税额的调整规则、适用税额未采用差别税率、未针对本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环境状况进行具体评测,同时联防联控区域的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阻碍了大气污染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重点流域的水污染物适用税额阻碍了流域共同治理。针对目前环境保护税地方浮动税率面临的问题,为保证环境保护税法顺利进行,笔者提出环保税地方浮动税率制度的完善建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区分水污染物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方案,明确以损害担责为原则的税率确定标准、制定税适用税额调整程序、设置适用税额调整的前置程序、采用差别税率制度和建立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的协同机制。仅此以笔者有限的法律智慧保障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