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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从事非营利性公共事业服务的社会组织,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重要的组织创新。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力发展教育、卫生、科技、体育等公共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数量也在急速增长。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来引导和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等,整体来讲,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规仍存在一些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对其财产归属、权利能力、责任能力、举办者的权利义务等基础法律问题没有系统明确的规范,导致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自主决定退出经营及停止举办而产生纠纷。《民法总则》颁布实施之后,把民事主体明确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但仍未明确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列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规范中。司法实践中,因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主体性质上的特殊属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运用的裁判规则不统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随着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涉民办非企业单位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认定事实难、适用法律难、裁判处理难等问题突出。民办非企业单位退出困境研究可以为现行法律法规缺失造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退出困境提供解决路径,为行政管理及司法裁判等各项活动提供依据,在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深入研究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退出时在自主决策、行政管理及司法裁判中的困境后,试图探讨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寻求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应有的自决权的情况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缺失所带来的弊端及司法裁判与行政管理权冲突所带来的掣肘,进而探究《民法总则》颁布实施后民办非企业单位退出制度的新发展及在行政管理、司法裁判中适用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最后通过研究、对比,借鉴国外社会组织退出制度的发展经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退出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