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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帕特南在《让民主运转》中指出:“民主的改革必须是从基层开始”。应当说这一结论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具有可操作性,也符合我国国情。于20世纪70年代起始于广西的村民自我管理实践,到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村民自治走向法制化。同时,也象征着在中国基层农村,村民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村治活动,我们也可以称之为村民参与到政治中来,即政治参与。总体上看,随着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逐步深入和规范化,我国基层农村村民政治参与发展良好,较之以往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问题如:参与主体、参与过程、指导者权限的异化现象,它削弱了村民在村庄管理中的应有地位,村民的政治参与形同虚设。就其原因,主要还在于由传统政治体制到现行政治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国家逐渐把权力下放到基层,这引起先前的权力拥有者与现在权力拥有者之间的博弈。在相互博弈的过程中,乡镇一级政府试图通过行政权力控制村委会组成者的任命和以后的人事调度,借以控制整个村庄的运行。就村民而言,对于拥有的新鲜事物仍持怀疑态度,并且屡遭乡镇行政权力的干扰,其结果必然导致村民对整个村治活动的失望和冷漠。再加之,经济落后地区有些村民连基本的温饱问题都没解决,根本无暇顾及村庄集体事务,还有传统政治文化某些消极方面和村民自身文化素质的影响,最重要的原因还是缺乏制度和法制的保障。我们把这些因素归纳为:经济上的落后导致参与成本过高,影响参与的积极性;基层民主发展滞后,不能满足村民参与政治的要求;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消极方面,在心理上制约着村民参与政治;还有,参与主体本身的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参与动机等。但是否就任村民政治参与变成乡镇政府或村干部向上邀功的政治资本,任村民政治参与形同虚设?当然不是,中国的民主改革必须走下去,而且要名副其实,确保村民作为村庄主人这一要义贯彻下去。完善村民政治参与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①打破二元经济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②完善基层民主制度;③扩大社会交往,提高村民政治认知水平和文化素质;④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健全相关规章制度;⑤厘清乡镇与村庄关系,保证村民政治参与朝着健康的方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