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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把人的天性设定为个人追求自身欲望的满足,他以此确立了人的个体身份。由于个体欲望活动和他人欲望活动之间的冲突,对个体来说他人就具有了敌对性,这使个体存在产生了对抗性。在个体的不同存在方式中,个体对自身和他人之间关系设定的不同,个体的对抗方式也就不同,这些不同的存在方式和对抗方式使个体拥有不同形态的自然权利。霍布斯在其理论中分析了个体的三种存在方式和对抗方式,以及个体自然权利的三种不同形态。在自我绝对优先的存在方式中,个体自我设定其主观欲求,并采用直接的对抗方式,通过使用自身的一切力量控制他人行为,来消除他人的敌对性。在直接对抗中,个体拥有无限的自然权利,即对一切事物的权利。由于个体和他人之间在力量上的平等,在直接对抗中个体不能够通过自身的力量来有效控制他人的行为,这使个体的欲求无法有效实现,因此个体无限的自然权利是不可行的。在自我相对优先的存在方式中,个体根据普遍的平等原则设定其正当欲求,并采用间接对抗的方式,通过在有限范围内使用有限手段控制他人行为,来消除他人的敌对性,使其正当欲求能够得到优先实现。在间接对抗中,个体拥有有限的自然权利,包括平等的人身权、财产权和自由裁量权。由于在间接对抗中个体也无法获取足够的力量来优先实现其正当欲求,因此个体有限的自然权利也是不可行的。在他人优先的存在方式中,个体根据主权者的意志来设定其实际欲求范围,延迟自身正当欲求的实现,从而使他人欲求的实现具有优先性。个体采用消极对抗的方式,把对抗意志只保留在主观观念中,只有在自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极端状态下,才采取反抗他人意志的行为来维护其自身存在。在消极对抗中,他人对个体仍具有无限的敌对性,这使个体的存在陷入困境。霍布斯认为,造成个体存在困境的根源是人们理性道德能力的不完备,因此个体走出存在困境的途径就是通过教育培养人们的理性道德能力。教育作为个体摆脱存在困境、实现正当欲求的手段,使个体消极自然权利产生了社会化,霍布斯由此证明了一种合理的个体自然权利在实质上的社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