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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跨国投资已经成为常态,非居民企业间转让股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面对复杂的跨国投资事项,投资者往往将国与国之间的税收问题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具有更强隐蔽性的股权间接转让模式被越来越多的非居民企业采用。但是股权间接转让往往异化为非居民企业避税的外衣,成为国际税收领域中的关注焦点之。目前,我国已经出台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方面的法规文件,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推出的《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以及《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工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5]68号,以下简称“68号文”),更是使得我国相关征税规定得到进一步完善,以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款能够顺利入库。然而在以7号公告为代表的新征税规则颁布前,通过对我国税务机关征管实践的分析,发现针对非居民企业通过境外中间控股公司间接转让股权的现象,我国税务机关通常在税务实践中直接运用经济实质原则,缺乏对合理商业目的的准确判定,欠缺可实际操作的税收法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该股权间接转让收入重新认定为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从而对该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由于上述问题,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存有诸多争议,主要表现在法理基础脆弱、合理商业目的认定、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以及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等方面。本文正是基于以7号公告为代表的间接股权转让征税新规,通过潮宏基间接收购菲安妮这一涉及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的经典案例,从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以及税款的征收入库三个环节来分析我国现行新的征税规则在所得税税务处理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政策和操作性问题,进而发现不足,最后得出进一步完善我国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征税规定的启示,以期更好地提高我国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