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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公民信息权利的获得和实现程度已经成为信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公民信息权利是指由信息道德体系所认可,并通过道德评价与道德舆论作为手段而保障实现的,公民在从事信息创立、发布、获取和使用等信息活动中所应享有的尊严和利益。以信息传播的四个过程为标准,公民信息权利可以分为信息所有权、信息发布权、信息知情权和信息安全权。作为一种伦理权利,公民信息权利何以可能?其伦理正当性至少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公民信息权利的伦理正当性在于公民对无害这种基本善的需求;其次,公民信息权利是基于人对自由的道德理想而设立的;再次,公民信息权利状况还深刻地影响着社会公平、正义与平等的实现;此外,公民信息权利还是信息社会实现对公民自身尊重的重要条件;最后,从效果上来看,对社会和个人而言,公民信息权利都能促进最大善的实现。由此可见,公民信息权利具有伦理正当性。公民信息权利如此重要,但在现实社会中,公民信息权利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保护危机与困境。公民的信息所有权被大范围赤裸裸地肆意侵害、空前自由的信息发布常常走向另一极端,巨量虚假、色情、垃圾和恶意信息随意发布,已经造成了信息污染,此外,政府机关往往掌握着绝大部分最有价值的信息,但权力对信息来源的不合理阻隔,妨碍了公民信息知情权的实现,至于公民的信息安全权,就更是危机重重,“事故”频发了要走出困境,除了法律之外,更为根本的是必须诉诸有效地伦理约束。但遗憾的是,现代信息伦理规范体系是如此的不健全,以至于在很大程度上根本无法对众多不良信息行为加以有效的道德调控。所以,我们首先必须寻找可以指导我们走出困境的基本伦理原则,并努力让这些原则内化于人心。这样即便是规范失效或滞后时,人们也依然能依据这些原则去自觉选择善的信息行为。而信息无害、信息自由与信息公平正是公民在行使信息权利时必须遵循的三大基本伦理原则,一切的信息伦理行为与规范制定都应由此出发。对公民信息权利困境进行原因分析之后,我们可以从技术、法制与伦理环境三方面来施行相应的道德规约措施。技术调控要贯彻人文化的理念,公民信息权利立法必须以伦理权利为合法性依据,最重要的是,应从伦理观念与评价、伦理规范和教育等方面,不断发展和完善信息伦理环境,以期减少侵害公民信息权利的不良行为。中国的经济文化、法律道德体系发展现状与一些传统观念造成了公民的信息维权障碍。对此,可以通过公民信息权利意识的伦理培育与完善道德赏罚机制等措施,鼓励和保障公民的维权行为。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人们拥有了更为广泛的信息权利,同时也给公民的信息权利保护带来了很多新的课题。我们必须借助道德理性的力量,才能推动公民信息权利获得最大程度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