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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法学界,宪法与刑事诉讼的关联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长期备受学者关注。自上世纪中期以来,兆始于美国的“刑事诉讼的宪法化”,已成为当代主流风潮,并引领欧陆各国,形成一股刑事司法改革的国际潮流。因此,刑事诉讼法又称为“应用之宪法”。在国内法学界,这一课题也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2004年5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主办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学术研讨会,七十余位学者围绕“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2005年,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也将“宪法修改与刑事诉讼法典修改”作为当年年会的议题之一。但从目前来看,学界对许多问题还存在较大分歧,还有深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 全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该部分引出文章主题。文章开篇引用四个热点案例,既我国的杜陪武案、滕兴善案和美国的米兰达案、迪克森案。通过四个案例具体对比,引出文章主题——“刑事诉讼的宪法化”,并进而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以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为核心,把宪法规范与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相联系,以国家根本大法为依托,构建民主、法治的刑事诉讼程序这一文章主题。 第二部分:宪法与刑事诉讼关联之法理基础。该部分从抽象的法理角度阐释宪法与刑事诉讼的理论关联。首先,刑事诉讼发展史,某种意义也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相互演进的历史。在诉讼制度的演进中,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可以说刑事诉讼的历史,也就是人权保障不断彰显的历史。其次,在近现代法治社会中,宪法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三方面制约作用:其一,维护法治统一;其二,约束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力;其三,彰显程序的独立价值。 第三部分:宪法与刑事诉讼关联之比较考察。该部分对英、美、法、德、意、日等法治国家的宪法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比较考察。在英国的宪法性文件中,《大宪章》和《人权法》对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大宪章》为英国奠定了法治主义、正当程序原则和罪刑法定思想的基石;1998年《人权法》为英国引进了《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公约权利”,该法将逐步对英国的刑事诉讼发生根本性的影响。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鲜明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