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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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诉讼中的经济纠纷日趋复杂和激烈,财产保全作为诉讼中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一个有效手段,更是被广泛地运用在司法实践中。但是由于财产保全本身规定的不完善和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和特定案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而对于财产保全的救济制度,我国的法律规定却乏善可陈,尤其是能使受损当事人获得实际赔偿的救济方式,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中有过原则性的规定。所以将在该条规定的基础上产生的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一种能直接获得损害赔偿的救济模式单列出来进行研究,就显得意义重大。为了揭开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的真实面目,并促进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转,本文注重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相结合,以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理论为视角对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促进有关理论问题研究的深化,以及增强该类诉讼的可操作性,同时达到更好地维护被申请人和特定案外人合法利益的效果。  全文除引言外共有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概述。首先介绍了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的诉讼法基础——财产保全制度,以该制度的历史发展为背景,结合不同学者对其含义的阐释,定义了本文中所指财产保全的内涵,并从比较法的视野,对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保全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其次从诉讼法的角度分析了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的特征,及其有关问题;最后,结合司法实务,揭示了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价值:即完善财产保全的救济体系、保障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权利、均衡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第二部分是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的基本理论。首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理论,确定了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当事人;其次有区分的对待财产保全后是否进入诉讼系属的不同情况,合理规划了该类诉讼的提起期间;最后研究了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管辖乱像,以“两便原则”为指导,研究了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管辖权的合理分配。  第三部分为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首先,在众多观点之争中,厘清了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性质为民事侵权责任;其次,从占据理论和实务通说地位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视角出发,详细阐述了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范围暨构成要件;最后,在分析我国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找出其问题所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重构举证责任分配基础之归责原则的解决方案。  第四部分是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类型化分析。首先,对学术界代表性学者对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类型划分进行剖析,找出其产生不同认识路径的不同思维模式,并进一步对比实务界和学术界对申请错误类型划分的差异。其次,在分析学界和实务界对申请错误类型的不同划分方法的基础上,从程序规制和实体规制两个视角来界定“申请错误”的情形,并对其下的不同情况进行罗列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中的审判工作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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